三河市2013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23 09:1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15年12月14日14时30分
项目名称:2013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类)
机构项目编码:HB2015113240020070
项目联系人:吕月明
项目联系电话:13718171619
采购人:三河市国土资源局
采购人地址:三河市迎宾北路36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6-3150025
代理机构:石家庄宇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长安区建华大街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718171619
预算金额:53.7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5年12月14日14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5-11-20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5-11-26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华夏第九园兰亭北门S1-101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800元
开标地点:三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厅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的经营范围;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资格证书;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报名资格审查要求报名时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项目经理(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行贿犯罪档案调查结果的告知函,社保经办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书或开具的社保缴纳证明,税收证明:缴纳近3个月的国税或地税税收付款凭证复印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持以上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套)报名并初步审查,经初审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者恕不接待。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供投标使用”等字样,原件核对后现场退还,不符合购标资格的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对购标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单位应自负其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采购数量:1
技术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强制性、行业性等相关规范和要求
备注:
项目名称:2013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类)
机构项目编码:HB2015113240020070
项目联系人:吕月明
项目联系电话:13718171619
采购人:三河市国土资源局
采购人地址:三河市迎宾北路36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6-3150025
代理机构:石家庄宇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长安区建华大街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718171619
预算金额:53.7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5年12月14日14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5-11-20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5-11-26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华夏第九园兰亭北门S1-101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800元
开标地点:三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厅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的经营范围;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资格证书;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报名资格审查要求报名时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项目经理(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行贿犯罪档案调查结果的告知函,社保经办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书或开具的社保缴纳证明,税收证明:缴纳近3个月的国税或地税税收付款凭证复印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持以上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套)报名并初步审查,经初审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者恕不接待。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供投标使用”等字样,原件核对后现场退还,不符合购标资格的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对购标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单位应自负其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采购数量:1
技术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强制性、行业性等相关规范和要求
备注: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