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教育局河间市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19 13:5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15年12月14日14时00分
项目名称:河间市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
机构项目编码:HB2015113600020160
项目联系人:郑周
项目联系电话:0317-2027906
采购人:河间市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河间市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7-3278855
代理机构:河北华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路军招院内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7-2027906
预算金额:91.88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5年12月14日14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5-11-19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5-11-25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河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
开标地点:河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D包:(1)必须是在国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供应商。(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供应商须提供纳税证明; (4)被授权人须是本单位职工,并提供被授权人的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除外);(5)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机构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发行或经营许可证。(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E包:(1)必须是在国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供应商。(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供应商须提供纳税证明; (4)被授权人须是本单位职工,并提供被授权人的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除外);(5)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机构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发行或经营许可证。(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D、E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机构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发行或经营许可证、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纳税证明、被授权人的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人到场持本人身份证,除授权委托书外,其余原件验后退回)。
采购数量:1
技术要求:按甲方要求
备注:河间市采购办监督电话:0317-3279809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项目名称:河间市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
机构项目编码:HB2015113600020160
项目联系人:郑周
项目联系电话:0317-2027906
采购人:河间市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河间市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7-3278855
代理机构:河北华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路军招院内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7-2027906
预算金额:91.88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5年12月14日14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5-11-19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5-11-25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河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
开标地点:河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D包:(1)必须是在国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供应商。(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供应商须提供纳税证明; (4)被授权人须是本单位职工,并提供被授权人的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除外);(5)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机构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发行或经营许可证。(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E包:(1)必须是在国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供应商。(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供应商须提供纳税证明; (4)被授权人须是本单位职工,并提供被授权人的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除外);(5)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机构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发行或经营许可证。(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D、E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机构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发行或经营许可证、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纳税证明、被授权人的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人到场持本人身份证,除授权委托书外,其余原件验后退回)。
采购数量:1
技术要求:按甲方要求
备注:河间市采购办监督电话:0317-3279809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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