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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教育体育局所需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18 17:2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微山县教育体育局所需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微山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微山县教育体育局所需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本次采购文件要求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前来报价。

一、采购人微山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山东省微山县文化街

采购单位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电话:13563776268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聊城市东昌东路159号

联系人:杜浩宇

联系电话:15562880623/18563508171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

项目编号:0677-ZCT151144-1147/S

项目名称:微山县教育体育局空调采购含设备以及运输、装卸、安装、检验、验收、利润、税金、质保维护,直至交付使用以及质量保证期内售后服务、备品备件等全部费用,本项目预算为19.2万元,详细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四部分项目说明部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代理商需提供授权书;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四、报采购文件获取的时间及地点:

2015年11月19日开始至2015年11月25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8:30时--12:00时,13:30时--17:30时,采购文件售价100元/份。

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联系电话: 18563508171

备注:获取文件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五、公开报价时间:2015年12月11日9:30时(暂定,以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

公开报价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第一开标会议室(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六、其他:

授权代表人请携带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与报名,报名单位同时携带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并提供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备注:

1.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

4.投标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了申请理由及事项外,还应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资料如下:1)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若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到场,需法人代表/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8)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复印无效。

如个人向微山县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殷勇 联系电话:0537-3012382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间:

正常工作日 周一 下午14:00—17:00

周二至周四 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7:00,

周五 上午09:00—11:00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公司单位名称)因(招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标段)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公司单位名称)、(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公司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2: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

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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