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永安监狱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
受福建省永安监狱委托,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永安监狱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的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
1、项目名称:福建省永安监狱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FJGC-G-2015-FS162
3、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包 | 货物名称 | 用途 | 数量 | 招标项目性质 | 采购人名称 | 联系方式 | 地址 |
1 | 青菜(含营养餐所需的青菜) | 食用 | 1批 | 蔬菜(叶类大路菜,瓜类,白萝卜、空心菜、冬瓜、包菜、南瓜、芥菜等); | 福建省永安监狱 | 0598-3607703 | 永安市大洲后26号 |
2 | 加餐物资(含春节和其他节假日加餐) | 1批 | 营养餐、加餐物资(罗非约4200条鱼); | ||||
3 | 大米、食用油、粉面 | 1批 | 大米:晚米、食用油:大豆油、调和油、粉面:特制一等粉; | ||||
4 | 新犯日用品 | 1批 | 脸盆:口外直径约38公分;口内直径约34公分;底直径约28公分;颜色:浅绿色; | ||||
5 | 鸡蛋、调味品、猪血、豆制品、鱼肉丸、早菜 | 1批 | 豆制品:新鲜的水豆腐(20%)、豆干(30%)、油豆腐(50%)。 |
4、暂估一年的采购总额:本项目合同包一采购人暂估一年的采购总额为人民币90万元;合同包二采购人暂估一年的采购总额为人民币170万元;合同包三采购人暂估一年的采购总额为人民币313万元;合同包四采购人暂估一年的采购总额为人民币12万元;合同包五采购人暂估一年的采购总额为人民币101万元。
5、投标人资格标准
5.1合同包一: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8)投标人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且在有效期内;
(9)投标人蔬菜须有5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或蔬菜公司(提供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及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法人 (负责人/经营者)授权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释义:(1)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提供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其他组织的企业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2)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3)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凭据中须体现投标人代表姓名);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其他组织的企业须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中须体现投标人代表姓名);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5.2合同包二、合同包三、合同包四、合同包五: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8)投标人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且在有效期内;
(9)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释义:(1)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提供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其他组织的企业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2)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3)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凭据中须体现投标人代表姓名);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其他组织的企业须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中须体现投标人代表姓名);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6、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及网上报名时间、地点
6.1购买时间及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每日8:00到12:00,14:00到18:00(北京时间,下同)。未在规定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及网上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6.2购买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7、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售价50元人民币,可自购电子版光盘(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
8、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于2015年12月10日9:30之前提交到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9、开标时间、地点
9.1开标时间:2015年12月10日9:30;
9.2开标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
10、政府采购政策
10.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1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1.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2、质疑与投诉
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3、发布公告的媒介
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公告信息同时在以下媒介发布,请投标人关注。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
14、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姓名: 陆上荣
电话: 0598-3607703
15、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邮 编: 350001
电 话:0591-83393301转813
传 真: 0591-83393305
联系人: 徐一彬
电子信箱: 83393301@163.com
16、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帐 号: 35001610007052530977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 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