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并具备以下特定预审条件:1、营业执照副本(所投产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报名企业提供在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开具的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5、提供以下产品检测报告原件(泡沫类;水袋类;消防灭火防护服需要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和“CCC”原件;消防头盔需要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和“CCC”原件、欧盟认证;消防安全腰带需要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和“CCC”原件;安全钩需要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和“CCC”原件;正压式消防呼吸器需要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和“CCC”原件;重型支撑套具需要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原件;毁锁器需要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原件;液压破拆工具组(6件套)需要提供(液压剪扩钳、液压剪扩器、液压剪扩钳、液压撑顶器、液压机动泵)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原件;高压强磁堵漏工具(弧形,平顶,裂缝)需要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原件)。以上资料要求提供原件,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其报名资格。
(二)审验合法有效投标企业资质原件的时间、地点: 2015年12月10日下午3:00在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公证处公证人员共同审验投标企业资质原件,发放资质审验合格书,逾期不参加资质原件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