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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人民医院标示标牌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17 10:02: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平舆县人民医院标示标牌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平舆县政府采购中心受平舆县人民医院的委托,就平舆县人民医院标示标牌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本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一、项目编号:2015CGG034056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供应商可参加本次投标:

报名条件:

1、具有专业、长期服务于医院整合系统工程项目的能力;必须按照医院原定的品牌化建设思路继续推进落地实施工作,确保品牌化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不违背原来的整体规划;

       服务内容:aVI形象设计及整合工程

                 b、文化建设工程

                 c、专业导视系统、三级导视设计、制作工程

                 d、差异化竞争力系统策略打造工程

                 e、品牌文化建设、品牌形象传播系统工程

23家以上大中型综合医院导视系统服务经验及相关成功案例,其中至少有1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案例;

3、必须有1家以上综合医院单体项目合同额在80万元以上的 项目案例;

4、专业的设计及制作团队(专业设计人员常年应保持在4人以上,以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医院设计作品和劳动合同为准);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状况良好,正常注册经营5年以上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及有关联的母、子公司同时报名;不接受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等类型机构报名。

报名须知:

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请于规定日期内携带以下资料报名 。

1.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应为本公司人员,以提供劳动合同为准)、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专业设计人员常年应保持在4人以上(以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医院设计作品和劳动合同为准),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上证件要求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单位提供3个以上近三年来医院品牌化系统整合工程(医院形象、文化、标牌等导入实施)合同,其中有1家三级甲等医院案例,至少有一个项目合同额在80万元以上。以上证件要求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

3.需提供每个项目所属医院、院长或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以供本院核查确认。另需为本院提供可以至提交项目中涉及医院现场考察的便利性。安排本院项目负责人去项目所属医院与该院院长或主要负责人当面沟通交流。

4.提交办公场所、车间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要求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招标文件发售:

  1、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派代表携带以上证件(报名须知中所含内容)于20151117日至201511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公休、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平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业务股获取文件,资料售价300/份,售后不退。 联系人:韩先生      联系电话:0396-5000266    手机  15939600700

 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壹万元整,于2015124日下午 17 时前到帐,由投标企业基本帐户直接汇入平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收款单位:平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 户 行:中国银行平舆支行    账  号:246820578944 )。投标保证金交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以按规定时间到达平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帐户为有效,必须以银行电汇或转帐方式交纳,不接受现金交纳。票据出票地或电汇汇款地必须与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名称一致,转帐支票出票人、电汇汇款人均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到帐的为无效,并请投标人自行计算资金在途时间,由于资金没有及时到帐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汇款用途栏内必须填写平舆县人民医院标示标牌采购项目采购投标保证金。 

四、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地点:2015127日下午1500时前,平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二厅。

五、开标时间地点:2015127日下午1500分整,平舆县政府采购中心四楼开标二厅,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

六、采购方联系人:       赵先生   13839904228

七、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 杨先生  13938381208

八、监督单位:

平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电话:03965027396

平舆县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  电话:03965006110  5000026

九、技术参数、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平舆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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