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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闽江学院时装表演厅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16 08:5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闽江学院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项目名称:闽江学院时装表演厅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FJGC-G-2012-071-2           批复号:2012年榕财采计[217]

3、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包

项目名称

用途

数量

简要技术指标

1

闽江学院时装表演厅设备采购项目

教学

1

符合国家标准GB/T13582-92GB/T14218-93GB/T15734-1995质量检测标准,质量可靠;(详细技术参数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B)

4、最高限价:本项目采购人预算价3,011,740元为最高限价。

5、投标人资格标准

5.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5.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5.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5.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释义:(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凭据中须体现投标人代表姓名);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6、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1116日起至20151125 日,每日9:0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下同),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前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报名并在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fzzfcg.gov.cn)进行注册、报名,绑定CA卡,经审核后才能进行电子投标活动。网上投标具体操作详见“福州市政府采购网-办事流程-供应商投标操作手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至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报名及网上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7、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售价为0(电子文档)元人民币,请投标人自行从《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fzzfcg.gov.cn)上下载。

8、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于201512119:45之前提交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福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9、开标时间、地点

9.1开标时间:201512119:45

9.2开标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福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10、政府采购政策

10.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1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1.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2质疑与投诉

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3、发布公告的媒介

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公告信息同时在以下媒介发布,请投标人关注。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

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fzzfcg.gov.cn)

14、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姓名:     陈忠   

电话:   0591-83760473    

15、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址: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 

  编:         350001           

  话:0591-8331210983312509817

  真:     0591-83393305         

联系人:          张林丽           

电子信箱:   83393301@163.com     

16、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号:35001610007052530977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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