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共享管理平台建设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税收大数据共享管理平台建设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共享管理平台建设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文件。
一、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共享管理平台建设采购项目
二、招标编号:NGC-1522-SSSJGLPT
三、招标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共享管理平台建设项目”采购,主要内容包括:数据集成平台、大数据超市、数据资产管理平台和应用支撑平台等四大类建设集成内容。
四、分包及中标原则
1、分包
本项目不分包。
2、中标原则
以投标人得分最高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 投标人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或分包。
4、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如节能、环保、进口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强制认证等管理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5、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级以上(含)资质;
(2) 投标人须具有ISO9001:2008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资质认证。
6、符合和满足本项目其他要求和资质条件。
六、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地点和办法
1、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23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招标文件领取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1301室或1313室(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桥二路)
3、招标文件领取办法:呼和浩特市境内的潜在投标人可自带U盘免费直接考取,呼和浩特市境外的潜在投标人可将备案资料邮寄于采购人,可通过邮箱免费获取。
采购人拒绝未进行登记备案投标人的投标。
七、获取招标文件时需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人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含)资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人具有ISO9001:2008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资质认证。
资质证明文件用A4纸装订成册(1份)。只有递交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才有权获取招标文件。
八、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15年12月10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九、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4楼2号会议室。
十、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人民币20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交纳,并须在用途或附言、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和“保证金”字样,交纳的保证金以我单位指定账户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2、银行信息
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建行金桥开发区支行(用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开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
账号:15001706685059808080
十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详细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金桥二路
邮 编:010020
联 系 人:常大庆 张晓东
电 话:0471-3309052/0471-3309222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