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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公安局报警指挥系统维护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作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于:2014-10-24 07:02:5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清远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所需清远市公安局报警指挥系统维护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QYYXCGGK2014009]以公开招标方式,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采购项目名称和采购数量:

1.项目名称:清远市公安局报警指挥系统维护项目(第二次)

2.项目编号:QYYXCGGK2014009

3.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叁仟元整(¥203,000元)

4.采购项目内容:

采购内容:清远市公安局报警指挥系统维护

采购数量:一项。

服务期限: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二、合格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并独立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和政府采购不良记录;

3.投标人必须在采购代理机构登记报名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4.投标人必须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5.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自出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若报价人自成立之日起不足三年的,则出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纪录。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开标时间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复印件无效);

6.投标人必须提供社保(或税务)部门盖章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在社保(或税务)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单位名称、人员及参保信息、核查网址、电子专用章和打印日期等,且在有效期内),参保时间为2014年7-9月份或之后。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三、公示期限及公示媒体

1.本项目公示五个工作日(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30日)。

2.公示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及清远市政府采购网(www.qycg.gov.cn)、采购代理机构网站(www.xhtczhs.com)。四、报名登记及领取招标文件信息: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30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公休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清远市新城东三号区连江路盛泰大厦B幢4层405号)。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套,售后不退。

4.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报名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若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参加报名的,则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社保(或税务)部门盖章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参保时间为2014年7-9月份或之后。五、本次招标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出席开标会,并且带身份证原件备查验。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4年11月13日上午09:30~10:00

2.开标时间:2014年11月13日上午10:00

3.开标地点: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清远市新城东三号区连江路盛泰大厦B幢4层405号)。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清远市公安局

联系人:欧先生 电 话:0763-3463408

2.监管部门名称:清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电话:0763-3877328

地址:清远市财政局七楼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邝小姐

地 址: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清远市新城东三号区连江路盛泰大厦B幢4层405号)。

电 话:0763-3317222 传 真:0763-3505999 电子邮箱:ZSYXQYFGS@163.com注: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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