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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叙永县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财政局2013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公告

作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于:2013-02-04 10:14:1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行政区划:泸州市-叙永县

公告标题:泸州市-叙永县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财政局2013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公告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XYZFCG(2012)175号

公告日期:2013-02-01 15:10:05

采购人:叙永县财政局

供应商资格要求: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在叙永县城区需10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地;从业人员10人以上;出险车辆3台以上); 2.企业注册资金须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投标开始日期:0000-00-00 00:00:00

投标截止日期:2013-02-27 10:00:00

投标地点:叙永县政务服务中心

开标日期:2013-02-27 10:00:00

开标地点:叙永县政务服务中心

本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采购中心联系人:夏先生 刘女士 联系电话:0830-6226616 采购单位联系人:白先生 联系电话:0830-6233161

包1描述:(一) 县级各预算单位公务用车保险 1. 投保车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约350辆(可能会有新车和报废车辆原因,车辆数量和车型略有调整) 2. 投保时间:2013年1月1日零时至2013年12月31日24时 3. 保险需求:所有车辆足额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10-30万元/座)、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责任险、车身划痕险、指定专修厂特约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报价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报价需符合以下条件:车辆损失部分: 1)所有车辆均足额保险; 2)所有车辆的保险价值为签保单时的新车购置价,若无法在市场中查到新车购置价的保险价值为原购置价; 3)保险责任需覆盖以下风险: a.自然灾害: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b.意外事故:碰撞、倾覆、坠落、火灾、自燃或不明原因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c.轿车、越野车因盗抢发生的损失(所有车辆年折旧率均为6%,且折旧后最低不低于20%,不足一年不计折旧) d.轿车、越野车玻璃单独破碎损失 e.三年以内轿车、越野车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车身划痕损失。 f.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上述自然灾害。 g.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h.因以上风险事故而引起的合理施救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i.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其他有效保险责任。 4)因上述保险责任引起的保险赔偿不论发生次数以及事故责任均不计算免赔额或免赔率。 5)因上述保险责任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残余部分由保险公司自行处理。 4.经济赔偿责任部分: 1)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部分为30万 车上乘坐责任为每座10万 2)保险责任应为: a.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b.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的乘客及驾驶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c.第三者责任保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视为法定强制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但由人民法院或交通执法警察认定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支付给对方的费用。 3)因上述保险责任引起的保险赔偿不论发生次数以及事故责任均不计算免赔额或免赔率。 5.车辆物质损失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a.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b.推定全损: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经估价实际修理费用将超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80%,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处理。 2)部分损失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 6. 经济赔偿责任赔偿处理 1)保险车辆发生经济赔偿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2)经济赔偿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7. 售后服务部分: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服务要求并做出承诺: 1)设立24小时报案电话,接受报案。 2)设专人负责日常业务联系,并上门收取索赔单证。 3)接到报案后最迟应在15分钟内作出事故安排意见的答复。 4)叙永县城区以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查勘核损;城区外15公里1小时内到达;15-40公里2小时内到达,40-60公里3小时到达;最长不超过4小时到达。 5)车辆损失核定要求现场核定损失部位、换件材料清单和修理工时费。换件材料费用以该车型生产厂家提供的市场指导价为准。 6)保险公司应本着信任提供最简便的索赔流程。 7)保险公司应本着提供最大限度方便的基础上提出合情合理的索赔资料清单。 8)单方事故可以由县交警队提供证明材料。 9)垫付第三者医疗费。 10)同意损失超过10万元的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50% 赔款并尽量简化预付流程。 11)保险赔款应在以下时间范围内支付: a.壹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索赔事故应在单证交齐后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 b.壹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含伍万元)索赔事故应在单证交齐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 c.伍万元以上的索赔事故应在单证交齐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

包1采购单位:叙永县财政局

详情请见:www.sczfc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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