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丰强制隔离戒毒所采购毒品检测仪一台更正公告
一、广东中采招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广东省南丰强制隔离戒毒所采购毒品检测仪一台(201510-202004-0028)(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因需求内容有误原因,现将原采购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
1、原采购文件中“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的“(三)检验要求”
序号 | 项目 | 技术要求 |
★1 | 无放射源 | 设备应不含放射源,对人体无辐射。 |
★2 | 技术原理 | 设备应采用离子迁移谱技术,能够对新样品进行添加。 |
★3 | 检测标准 | 设备需通过公安部检测中心按照GA/T 841-2009标准进行包括高低温、湿热在内的全项检测报告,并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证明,单项检测报告无效。 |
★4 | 可检测毒品种类 | 设备应能够检测出绝大多数的常见毒品,至少包括盐酸可卡因、盐酸海洛因、四氢大麻酚、甲基苯丙胺(冰毒)、盐酸氯胺酮(K粉)、盐酸吗啡。 |
★5 | 分析时间 | 设备分析时间≤2秒 |
★6 | 探测限要求 | 对盐酸可卡因进行采样分析,在检出率不小于90%的前提下,探测限应不大于10纳克(ng)。 |
★7 | 过载恢复时间 | 对盐酸可卡因进行分析,在采样质量为1微克(1μg)前提下,过荷恢复时间≤2分钟。 |
8 | 检测方式 | 设备取样时应无需打开货物包装,无需试剂或复杂的取样工具,可通过直接擦拭方式或空气采样,收集受检对象内部挥发或表面残留的炸药物成分进行检测。 |
9 | 设备冷启动时间 | ≤17分钟 |
10 | 报警方式 | 具有声音和图形报警模式。 |
★11 | 工作温度 | 设备应在-10±2℃持续工作2小时,在55±2℃持续工作2小时。(单项检测报告无效) |
★12 | 检测标准 | 设备需通过公安部检测中心按照GA/T 841-2009标准进行包括高低温、湿热在内的全项检测报告,并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证明,单项检测报告无效。 |
更正为:
序号 | 项目 | 技术要求 |
★1 | 无放射源 | 设备应不含放射源,对人体无辐射。 |
★2 | 技术原理 | 设备应采用离子迁移谱技术,能够对新样品进行添加。 |
★3 | 检测标准 | 设备需通过公安部检测中心按照GA/T 841-2009标准进行包括高低温、湿热在内的全项检测报告,并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证明,单项检测报告无效。 |
★4 | 可检测毒品种类 | 设备应能够检测出绝大多数的常见毒品,至少包括盐酸可卡因、盐酸海洛因、四氢大麻酚、甲基苯丙胺(冰毒)、盐酸氯胺酮(K粉)、盐酸吗啡。 |
★5 | 分析时间 | 设备分析时间≤2秒 |
★6 | 探测限要求 | 对盐酸可卡因进行采样分析,在检出率不小于90%的前提下,探测限应不大于10纳克(ng)。 |
★7 | 过载恢复时间 | 对盐酸可卡因进行分析,在采样质量为1微克(1μg)前提下,过荷恢复时间≤2分钟。 |
8 | 检测方式 | 设备取样时应无需打开货物包装,无需试剂或复杂的取样工具,可通过直接擦拭方式或空气采样,收集受检对象内部挥发或表面残留的炸药物成分进行检测。 |
9 | 设备冷启动时间 | ≤17分钟 |
10 | 报警方式 | 具有声音和图形报警模式。 |
★11 | 工作温度 | 设备应在-10±2℃持续工作2小时,在55±2℃持续工作2小时。(单项检测报告无效) |
2、原采购文件中“八、投标递交及截止时间:2015年11月24日9时00分-9时30分”现更正为“八、投标递交及截止时间:2015年12月1日9时00分-9时30分”。
3、原采购文件中“十、开标时间:2015年11月24日9时30分”现更正为“十、开标时间:2015年12月1日9时30分”。
其他内容不变。
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2015年12月1日9时30分
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人:广东省南丰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南丰大道北
联系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0757-87318772
(二)采购代理机构:广东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17号3楼
联系人:黄嘉丽 联系电话0757-81993027
(三)采购项目联系人 :陈伟潮 联系电话:0757-81993027
特此公告。
发布人:广东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