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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安防系统改造设备采购【项目编号: GXZC2015-G1-0421-JGJD】公开招标文件更改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11-12 16:3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安防系统改造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GXZC2015-G1-0421-JGJD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廖工

项目联系电话:0771-2851243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11月10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5年11月12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安防系统改造设备采购

原公告地址: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222.216.4.8(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三、更正事项、内容:

1、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

“交付使用期: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交付使用”

更改为

“交付使用期:签订合同后六个月内,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交付使用”。

2、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

“5、付款条件

本项目合同签定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65%;扣除合同总额的5%做为质保金,自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叁年无质量问题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利息。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将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开具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可以顺延付款。”

更改为

“5、付款条件

本项目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30%的发票给采购人,待中标人进场施工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予以支付;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65%;扣除合同总额的5%做为质保金,自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叁年无质量问题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将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开具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可以顺延付款。”

3、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中,

“3、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签定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65%;扣除合同总额的5%做为质保金,自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叁年无质量问题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利息。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将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开具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可以顺延付款。”

更改为

“3、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30%的发票给采购人,待中标人进场施工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予以支付;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65%;扣除合同总额的5%做为质保金,自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叁年无质量问题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将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开具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可以顺延付款。”

 

其他事项不变。

 

四、其它补充事宜:

一、原公告相关内容

项目名称及编号:安防系统改造设备采购【项目编号: GXZC2015-G1-0421-JGJD】

首次公告时间及公告网址:2015年 11月 10日,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222.216.4.8(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

联系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横塘路29号

联系人:凌科长

联系方式:0773-5633856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联系人:廖工

联系方式:0771-2851243。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771-5336893。

 

三、更该事项及内容

各投标人:

贵单位在我处购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安防系统改造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GXZC2015-G1-0421-JGJD】招标文件做如下更改:

1、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

“交付使用期: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交付使用”

更改为

“交付使用期:签订合同后六个月内,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交付使用”。

2、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

“5、付款条件

本项目合同签定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65%;扣除合同总额的5%做为质保金,自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叁年无质量问题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利息。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将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开具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可以顺延付款。”

更改为

“5、付款条件

本项目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30%的发票给采购人,待中标人进场施工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予以支付;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65%;扣除合同总额的5%做为质保金,自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叁年无质量问题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将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开具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可以顺延付款。”

3、原公开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中,

“3、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签定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65%;扣除合同总额的5%做为质保金,自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叁年无质量问题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利息。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将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开具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可以顺延付款。”

更改为

“3、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开具合同总额30%的发票给采购人,待中标人进场施工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予以支付;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65%;扣除合同总额的5%做为质保金,自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叁年无质量问题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将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开具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可以顺延付款。”

 

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通知!

 

四、本更改通知时间及查询网址:2015年11月12日,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222.216.4.8(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15年 11 12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

采购人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横塘路29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凌科长0773-5633856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纬武路165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廖工0771-285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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