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公安局应急电源发电机组(500KW)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编号:ZXZX-2015-XY062
二、项目名称:兴仁县公安局应急电源发电机组(500KW)采购项目
三、采购人名称:兴仁县公安局
四、代理机构名称:贵州智轩众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五、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六、首次公告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9日
七、更正内容: 原招标公告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现更改招标公告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原招标公告项目名称:兴仁县公安局应急电源发电机组(500KW)采购项目
现更改招标公告项目名称:兴仁县公安局业务技术大楼应急备用电源发电机采购项目
原招标公告资格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有能力承担本采购项目中所投项目涉及的生产(或供货)及相关服务的生产厂商。
3.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国家质检部门检验报告;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该项目设备的彩色图片;售后服务承诺及质保期限;供应商自行承诺近三年内无行贿等犯罪记录(请报名投标人认真阅读采购公告,所提交资料的经营范围与该项目不符合的做无效标处理,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5.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法人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提供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被委托人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的有效缴纳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的有效缴纳证明材料是指须经属地社保机构盖章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单位编号(或个人编号)、单位名称、姓名、证件号码及缴费情况,否则该社保证明不予认可)。
6.本项目采用现场报名 (售后不退)
7.保证金金额(供应商需从基本账户转出):8000.00元
保证金缴纳到账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5日14:30前,未在规定时间前到账的将被视为无效保证金
原招标公告资格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有能力承担本采购项目中所投项目涉及的生产及相关服务的生产厂商。
3.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供应商自行承诺近三年内无行贿等犯罪记录(需提供书面材料)。(请报名投标人认真阅读采购公告,所提交资料的经营范围与该项目不符合的做无效标处理,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单独提交)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单独提交)
6.本项目采用现场报名 (售后不退)
7.保证金金额:6000.00元
保证金缴纳到账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5日15时00分前,未在规定时间前到账的将被视为无效保证金。
原招标公告文件发售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5日 14时30分
现更改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3日 14时30分
八、项目联系人:贺先生
联系电话:13809400723
传真:
邮箱:
机构名称:贵州智轩众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