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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综合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06 13:2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综合设备采购项目

变更公告

一、招标人: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地址:泰安市府前街10号

电话:0538-8264010

联系人:张主任

二、招标代理机构:济南众志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项目经理:卢琴

地址:泰山区南关大街17号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303室

E-mail:zhongzhitaian@163.com

电话:0538-2186567

三、政府采购计划编号:TC2015-0744

四、项目名称: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综合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ZTA-2015010-045

五、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11月4日

六、变更内容:

原第一标段招标文件第40页,3.3.3业绩部分,业绩评分标准:“投标企业近三年(2012年1月1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已完成且合同额大于30万元的类似业绩合同,每提供1个业绩加2分,最高得10分。(开标时以提供合同原件及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原件为准,未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该项不得分。)单个业绩合同明细中必须至少同时有本次采购中的同型号气相色谱仪、氢气发生器、色谱工作站、全自动热解吸仪、可见分光光度计、恒流采样器,否则该项不得分。”现变更为“投标企业近三年(2012年1月1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已完成且合同额大于30万元的类似业绩合同,每提供1个业绩加2分,最高得10分。(开标时以提供合同原件及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复印件为准,未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该项不得分。)单个业绩合同明细中同时有满足本次采购技术要求的气相色谱仪、氢气发生器、全自动热解吸仪、可见分光光度计、恒流采样器得2分,如单个业绩合同仅包含其中一部分按相应的比例得分。”

原第二标段招标文件第40页,3.3.3业绩部分,业绩评分标准:“投标企业近三年(2012年1月1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已完成且合同额大于30万元的类似业绩合同,每提供1个业绩加2分,最高得10分。(开标时以提供合同原件及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原件为准,未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该项不得分。)单个业绩合同明细中必须至少同时有本次采购中的同型号电子万能试验机及氧指数测定仪,否则该项不得分。”现变更为“投标企业近三年(2012年1月1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已完成且合同额大于30万元的类似业绩合同,每提供1个业绩加2分,最高得10分。(开标时以提供合同原件及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复印件为准,未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该项不得分。)单个业绩合同明细中同时有满足本次采购技术要求的电子万能试验机及氧指数测定仪得2分,如单个业绩合同仅包含其中一种的得1分。”

原第三标段招标文件第40页,3.3.3业绩部分,业绩评分标准:“投标企业近三年(2012年1月1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已完成且合同额大于30万元的类似业绩合同,每提供1个业绩加2分,最高得10分。(开标时以提供合同原件及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原件为准,未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该项不得分。)单个业绩合同明细中必须至少同时有本次采购中的同型号塑料管材耐压试验机及低温试验箱,否则该项不得分。”现变更为“投标企业近三年(2012年1月1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已完成且合同额大于30万元的类似业绩合同,每提供1个业绩加2分,最高得10分。(开标时以提供合同原件及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复印件为准,未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该项不得分。)单个业绩合同明细中同时有满足本次采购技术要求的塑料管材耐压试验机及低温试验箱得2分,如单个业绩合同仅包含其中一种的得1分。”

七、其余内容不变。

八、变更日期:2015年11月6日

请各投标人收到本变更后,在48小时内回函确认,在规定时限未回复视为同意和接受本变更。

回 执 函

济南众志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我公司已收到贵公司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综合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完全理解并接受该变更公告内容,特此回执!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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