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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康居小区配套服务设施Soho办公楼室内家具项目补充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05 14:12: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康居小区配套服务设施Soho办公楼室内家具项目补充公告

  SZZX2015-TZ-098号

  受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需采购的康居小区配套服务设施Soho办公楼室内家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将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答疑回复:

  1、根据苏财购字〔2015〕1号关于明确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范的通知,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金额标准:“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超过起点金额或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根据《苏州市市级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2015年度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依据以上文件,本项目预算金额为:970000元,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答: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为保证项目质量,按现在的方式进行招标。

  2、标书文件P36页,评分标准中“1.8家具平面布置效果比较:结合本次招标的产品及原办公场地家具在新办公场地实际摆放位置所出的平面图,完全符合甲方要求的得4分”,我司认为,标书文件中并未提供给各供应商新办公场地的基础平面图,在评分标准中却要求对平面布置进行比较,并要求完全符合甲方的要求,那也只有本项目的设计单位前期具体平面图并和甲方前期有过沟通才能提供完全符合甲方要求的平面图,另外本项目为货物采购,现在评分标准中增加绘制平面布置方案图,明显不合理。我司认为这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求取消此项评分标准

  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变更为“1.8家具平面布置效果比较:结合本次招标的产品及原办公场地家具在新办公场地实际摆放位置所出的平面图,由评委根据合理性进行评分  4分”,平面布置图详见补充公告。

  3、标书文件中样品制作,明确了各原材料的品牌如:台湾“颐达”网布,“圣诺盟”优质泡棉,“夏王”优质耐磨三聚氢胺浸渍饰面,博格维诗三节轨,达利正面锁,五金配件:“达利”锁具,FGV阻尼缓冲铰链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我司认为应当取消品牌限制要求

  答:原材料品牌不指定,招标文件中的品牌仅供参考,投标单位可选用不低于参考品牌的产品进行投标,由评委根据品牌优劣自主评分。

  二、开标时间、保证金截止时间修改为:

  1、开标时间:2015年11月20日13:30 (北京时间)

  2、保证金截止时间:2015年11月20日13:30(北京时间)

  三、联系事项

  1、采购人: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2、联系人:费君            联系电话: 0512-57109715

  四、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山开发区同丰路656号     邮政编码:215300

  联系电话/传真:0512-50369360 50369392/57368271         

  联系人:李喜利、王万玺

  备注:请贵单位领取本次招标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准备工作,按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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