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各投标单位:
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采购项目相关事宜做如下澄清:
1、采购文件中所指的“供应商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系指针对本项目出具唯一指定授权并在中国保监会公示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中的企业。
2、采购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及目录仅供投标单位参考,投标单位根据采购文件中“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评分标准”中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采购文件中所提供的格式如需增加说明内容的可自行更改,没有格式要求的自行编制。
3、采购文件中《技术条款偏离表》指针对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和“合同主要条款”的响应程度,《商务条款偏离表》指针对采购文件中“投标报价”和其他条款的响应程度。
4、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第7条中,“提供人员花名册,对于医学专业背景提供学历证明或资格、职称证书等。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或聘用合同。”是指现有大病保险专属服务团队和本项目配置的服务人员。
5、经与新疆保监局沟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批大病保险经营资质保险公司名单”中的单位均无重大行政处罚,不再另行出具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处罚证明文件。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批大病保险经营资质保险公司名单的公示》截屏,即视为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处罚。
6、根据《兵团实施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致。采购文件“第四章服务需求/五、保障内容/(二)保障范围”中的“各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指符合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它包括兵团和师(局)人社行政部门审定的,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符合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由于急诊和急救等原因就医的医疗机构、异地安置、长期驻外等人员选定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符合兵团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机构。
7、采购文件“第四章 服务需求”附表变更如下:
(2012-2014年分年度提供)
单位:亿元,万人
时间 | 职工医保 | 居民医保 | ||||||
参保人数 | 享受待遇人次 | 基金收入 | 基金支出 | 参保人数 | 享受待遇人次 | 基金收入 | 基金支出 | |
2012年 | 126.51 | 93.29 | 15.34 | 17.20 | 96.27 | 25.2 | 1.64 | 2.35 |
2013年 | 129.03 | 134.48 | 20.20 | 18.75 | 97.7 | 30.8 | 3.30 | 2.93 |
2014年 | 129.19 | 138.94 | 19.66 | 18.86 | 102 | 29.6 | 3.97 | 3.65 |
本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望各投标单位收到后于24小时内回函确认,否则将不利于中标。
新疆建通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