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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魏县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项目更正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03 11:1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首次公告日期:2015-11-02
更正日期:2015-11-02
原公告项目名称:环保局魏县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项目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河北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魏县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项目
项目编码:HB2015114670030001
项目联系人:李永星
项目联系电话:0310-6023229
采购人:环保局
采购人地址:魏县平安路83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15631418088
代理机构:河北光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61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0-6023229
更正内容:一、原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符合国家注册资质生产企业或具备经营资质的代理经销商,提供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若供应商为所投设备的代理经销商,则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生产厂商或者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针对此项目的授权书原件;3、供应商须有国内空气系统在线监测设备的业绩,需提供目前同行业用户使用情况的资料,并提供用户名单及电话以备查询(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备查);4、供货商必需在河北省内有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提供近一年的机构完税证明),需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和备品备件,保证1小时响应12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故障的能力;5、产品系统能够接入国家及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且符合河北省通讯协议的要求;6、投标方所投仪器需具备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或型式批准证书。其中PM2.5分析仪必须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比对测试仪器。其他主要气体分析仪器需通过EPA或CMP认证;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现更正为: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符合国家注册资质生产企业或具备经营资质的代理经销商,提供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若供应商为所投设备的代理经销商,则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生产厂商或者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针对此项目的授权书原件;3、提供主要设备能够接入河北省空气质量发布系统的协议证明;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原报名时携带的证件:报名时请携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相应业绩、生产许可证或型式批准证书、厂家授权书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其他资料。注:(以上证件报名时全部带上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现更正为:二、报名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厂家授权书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其他资料。注:(以上证件报名时全部带上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其他内容不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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