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共自行车系统设备购置项目更正公告(招标编号:GXTC-1545029)
项目名称:公共自行车系统设备购置项目
招标编号:GXTC-1545029
采购人名称: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北京密云县新西路60号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小姐
电话:010-88354433-511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9月21日
变更公告日期:2015年10月23日
变更内容:
1、招标文件第八章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所有技术要求应符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市交通信息中心2014年8月发布的《公共自行车智能化服务系统技术要求》(DB11/ 1109-2014)”。
2、招标文件第八章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增加一项要求:
“十、运营监管。密云县公共自行车系统设备、设施由密云县财政出资建设,属于国有资产。密云县政府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特委托其下属职能部门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部门。
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指定其下属单位密云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本项目直接监管部门,负责项目运营后对运营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运状况进行绩效考评。
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应承诺服从密云县市政工程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投标人若不能响应此项要求,属于重大偏离,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予以否决。
3、原招标文件第八章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第二项、货物服务清单及要求 1.1条“★系统支持金融……一卡通发行的卡”中的“★”符号删除;3.1条“★支持金融……一卡通发行的卡”中的“★”符号删除;3.2 条“ 1.1锁柱采用......一车一柱型式。”删除。
4、招标文件第九章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一。
5、本项目开标时间变更为2015年11月12日上午9:30,开标地点为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9层)。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说明。
后附:附件一:《评分标准》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3日
附件一:《评分标准》
(1)报价评分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1 | 报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30%×100 有效报价为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报价。 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的30%且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有恶意竞争倾向者,将不参与基准价计算,报价得分为零; | 30 |
(2)商务评分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商务资质(公司规模,财务状况,企业资质证明等)和信誉情况 | 2 | 投标人企业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资信状况良好、企业信誉较好的,得2分,其余情况酌情扣分; |
2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 | 2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高,能对用户的要求及时做出响应;得2分;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一般,能对用户的要求及时做出响应;得0-1分; |
3 | 项目实施方案 | 2 | 投标人对项目技术实施方案、项目运维合理建议、技术培训计划及培训方案描述详细完善、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得2分,其余情况酌情扣分。 |
4 | 安装方案 | 2 | 完善的安装组织设计,针对不同地形需要提供针对性的安装方案,满分2分,其余情况酌情扣分。 |
5 | 售后服务方案 | 2 | 1)有质保期内外服务和承诺计划的,根据计划的详细程度,得0-1分; 2)提供除厂家提供的质保期内免费服务外,投标方另有免费服务承诺的,根据承诺内容评为一般、优秀,分别得分0.5分,1分,没有额外承诺的此项不得分。 |
小计 | 10 | |
(3)技术评分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产品成熟度 | 10 | 投标人所投公共自行车项目类似案例须符合DB11/ 1109-2014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自行车智能化服务系统技术要求》),每有一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案例得1分,最多得10分。 (投标人所投公共自行车项目类似案例是指项目总套数在1000套以上(含)的公共自行车租赁成套设备案例。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项目权威机构指定发布媒介平台网页中标结果公示打印件(不同媒介平台发布的同一信息,只须打印最高媒介平台)、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 |
2 | 近5年内(2010年至今)投标人或系统授权制造商实施过项目的业主单位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金融支付牌照,每提供一个项目案例得1分,最高2分。(须提供业主单位第三方金融支付牌照的业务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一卡通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合同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用户单位名称、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签订时间以及提供官方查询网址供评委现场查验等,评委会将保留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予以核查的权利;所提供的资料不能详细看清以上内容、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则此项不得分) | ||
2 | 投标人或系统授权供应商有“城市一卡通”项目清算系统开发的成功案例,每有一个成功案例得1分,最多得2分。(须提供不同国内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及以上城市一卡通项目软件开发合同,未提供合同不得分) | ||
1 | 投标人或系统授权供应商有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应用中,车载刷卡系统、快速公交售检票系统或地铁售检票系统的项目建设业绩,实现各系统的一卡互通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营服务良好证明的,得1分。(须提供国内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的建设业绩合同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营服务良好证明。) | ||
2 | 投标人或系统授权供应商有公共交通行业“金融IC卡电子现金消费应用”的项目建设业绩的,得 2分。(须提供国内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的建设业绩合同,每提供一个得1分) | ||
1 | 投标产品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得1分,须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过期或无检测报告、未提供证书的不得分。 | ||
2 | 投标人或系统授权供应商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公共自行车系统类和硬件结构类专利证书的,1≤专利证书个数<5个得1分,5≤专利证书个数得2分。 | ||
2 | 一卡通系统兼容性 | 10 | 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兼容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租还车。 A、投标人能够提供通过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兼容测试证明文件的得3分; B、满足A且实现与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平台数据共享(提供证明材料或现场演示)的得6分; C、满足B且目前已经有使用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实施公共自行车项目的案例的得10分 |
3 | 系统拓展性 | 2 | 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自行车智能化服务系统技术要求》(DB11/ 1109-2014)对系统软件的功能性、可扩展性进行评审,满分2分,其余情况酌情扣分。 |
4 | 产品技术性能 | 10 | 1、投标人或系统授权供应商具备银行卡检测中心《银联认证—银联卡(IC卡)脱机受理终端测试》的,得1分。 2、锁车柱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PBOC3.0非接触IC卡支付终端通讯协议测试》的,得1分。 3、锁车柱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PBOC3.0非接触IC卡支付终端应用测试》的,得1分。 4、锁车柱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IC卡应用服务中心《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产品检测》的,得2分。 5、投标人或系统授权供应商具备交通部标准一卡通在公共自行车领域的技术服务能力的,得3分。(须提供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出具的一卡通在公共自行车领域应用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6、锁车柱通过IP55防尘防水及以上等级的,得1分(须提供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防尘、防水等检测报告)。 7、锁车器电控锁的锁舌(或锁止机构)通过700kg及以上的拉力试验的,得1分(须提供市级或以上政府质检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以上均须提供相应检测报告的清晰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
5 | 样品及演示 | 16 | 投标现场演示阶段由招标单位准备北京市市政交通一卡通卡; 由投标人自行准备其他卡片供现场测试。 一.样品(共5分) 根据《公共自行车智能化服务系统技术要求》(DB11/ 1109-2014)对投标人提供的自行车、锁头、自控设备、自助终端等样品外观、规格、功能、扩展性进行评审,此项可得0~5分。 二、系统测试(共4分) (1)将演示站点通过无线方式接入实际运行中的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演示公共自行车管理客户端软件具有有效站点的远程监控能力,并可对现场的演示设备进行远程遥控开锁,借还车操作,软件反映正确的操作结果,根据其具有有效站点数量的远程监控能力及现场演示效果,酌情打分,此项可得0~2分; (2)演示公共自行车智能调度系统,集成电子地图和站点实时信息,对调度车进行GPS跟踪定位,并可发出移车调度指令,得0~2分; 三、市政一卡通互联互通(共7分) (1)测试1:一卡通实名注册测试,须完成以实名制开通一卡通租车业务与注销;(该项测试通过得2分) (2)测试2:通过测试1开通的一卡通卡片,能够在锁车器上实现租还车辆操作;(该项测试通过得2分) (3) 测试3:测试2中租还车记录数据正确上送,上送的借还车记录数据内容应符合《公共自行车智能化服务系统技术要求》要求,上送的各字段应与实际测试卡信息(如:卡号、交易金额等)一致。(该项测试通过得3分) |
6 | 技术偏离 | 2 | 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2分,每有一项偏离,扣减0.5分,扣完2分为止。(只能对技术要求中的非*号条款提出偏离) |
小计 | 60 | |
注: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如供应商为国内小微型企业,且其提供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也均为国内小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则对其总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须提供证明材料,如《中小企业声明函》)
(2)节能产品: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涉及上述产品,投标人必须提供节能产品进行投标。节能产品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公布的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须打印并标注出所在位置),非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按照节能产品得分规则加分。则对其总分给予2分的加分。
(3)环境标志产品: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公布的最新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须打印并标注出所在位置),按照环境标志产品得分规则加分。对其总分给予2分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