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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港市覃塘区教育局图书室、阅览室配套设备采购(XPRG2015154)更正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0-19 09:2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港市覃塘区教育局图书室、阅览室配套设备采购(XPRG2015154)

项目编号:XPRG2015154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戈伟梅

项目联系电话:0775-4556706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10月16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5年10月19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港市覃塘区教育局图书室、阅览室配套设备采购(XPRG2015154)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http://zfcg.ggcz.gov.cn/(贵港市财政信息网)

 

三、更正事项、内容:

2015年10月16日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ggcz.gov.cn/(贵港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关于贵港市覃塘区教育局图书室、阅览室配套设备采购(XPRG2015154)招标公告,现将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

1、公开招标公告第七条“招标文件的发售”的第4款原为:“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携带:(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3)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投标单位所在地方税务局出具的2015年1月至8月的完税证明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潜在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经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开具时间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后),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材料合格且齐备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现更正为:“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携带:(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3)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投标人1月-8月依法纳税的完税凭证(如为新成立的投标单位请按实际依法缴纳税收月份提供)或者《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潜在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经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开具时间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后),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须出具原件现场核查(如为委托代理人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除外),材料合格且齐备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的第一条《商务及技术要求总则》的第14款原为“产品交货、验收的步骤程序须按招标文件附件所附要求执行。”现更正为:“产品交货、验收的步骤程序须按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的第四条《交货、验收、售后及其他要求》执行。”

3、原招标文件第21页的投标无效的情形第2款的第(3)项原为“每个货物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项目发生负偏离超过5项的。”现更正为:“每个货物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项目发生负偏离超过2项的。”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中第6款政策功能分的第(3)项原为“投标产品有一样被认定为区内产品的得1分”现更正为:“按照桂政办发【2015】78号文规定投标时供货范围中采用广西工业产品的金额占本次投标总金额的80%(含80%)的得1分(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

其他内容不变。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贵港市覃塘区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覃塘镇华西路1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卢如录、周兆林 0775—4724897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贵港市港宁花园一区北面3栋43号(兴贵路137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戈伟梅 0775-455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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