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泉州市泉港区看守所、拘留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安装及服务采购更正公告
项目名称:泉州市泉港区看守所、拘留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安装及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XSCGQG2015128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09月22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5年10月16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泉州市泉港区看守所、拘留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安装及服务采购
原公告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三、更正事项、内容:
各潜在投标供应商:
一、接采购人通知,现对招标编号为“XSCGQG2015128”,采购项目为“泉州市泉港区看守所、拘留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安装及服务采购”的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的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四条投标资格要求:“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修改为:“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部分第3.1条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原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5) 联合体以其中一方具备的条件作为评标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以联合体的确定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
(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 招标文件中列明应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盖章,缺一不可。
(8)独立投标供应商应同时具备联合体主办方与承办方的资质、条件。
2、本项目原定于2015年10月21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开标,现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更改为2015年11月9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更改为2015年11月6下午17:00(北京时间)前。
3、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不变。
二、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三、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本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各潜在投标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小姐、蒋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传真:0595-28252555,邮编 362000。采购单位联系人:李警官,联系电话:13860796966。
特此通知!
采购单位: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采购人地址:泉州市泉港区
采购人联系方式:李警官,联系电话:13860796966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陈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