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采购人的要求,现对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更改:
一、将原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中的“投标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均更改为“投标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将原招标文件中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9月29日至2015年10月10日17:30时”更改为“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9月29日至2015年10月16日17:30时”。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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