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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平潭县第一中学油印室承包经营项目补充公告-FJGC-G-2015-110

作者: 发布于:2015-09-18 00: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省平潭县第一中学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福建省平潭县第一中学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式)
 
1、招标文书编号:FJGC-G-2015-110(2015平潭财购计[079]号)
2、招标项目内容:福建省平潭县第一中学油印室承包经营项目
3、投标截标时间 2015 年 10 月 10 日 (北京时间)  
4、开标时间 2015 年 10 月 10 日 (北京时间)  

各潜在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平潭县第一中学油印室承包经营项目

二、招标编号:FJGC-G-2015-110        批复号:2015平潭财购计[079]

三、采购人福建省平潭县第一中学

采购人地址:福建省平潭县

采购项目联系人:老师

电话:0591-24233616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陈云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91-8331210983312509811    传真:0591-83393305

五、首次公告日期:2015831

更正日期:2015918

六、更正事项:

() 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3.1资格标准:3.1.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现更正为: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招标文件购买时间为:2015831起至201598,现延期变更为:2015831起至2015925

()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投标截止时间为:20159229:30,现延期变更为:201510109:00。原开标时间为:20159229:30,现延期变更为:201510109:00

注:上述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涉及地方均作相应变更。

七、本更正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8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201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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