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振弘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吴圩镇光明路(二期)工程监理招标补遗(一)
各投标人:
南宁市吴圩镇光明路(二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有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47页 8.1条款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15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现更改为“检测费用 监理人设立具有独立资质的中心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机构,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稍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要求试验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的试验室按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频抽样试验的基础上,按30%的频率进行独立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有效,并及时将试验结果报委托人。平行抽检的费用由监理人负责。若未按要求进行平行抽检,委托人有权拒付监理费。”
2、招标文件第49页 “ 第八条 监理人不得随意变更在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若需要更换,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每次处罚10000元。”现更改为“第八条 监理人不得随意变更在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若需要更换,须取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每次处罚10000元/人•次。”
3、招标文件第49页 “第九条 监理人设立具有独立资质的中心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机构,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稍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要求试验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的试验室按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频抽样试验的基础上,按30%的频率进行独立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有效,并及时将试验结果报委托人。平行抽检的费用由监理人负责。若未按要求进行平行抽检,委托人有权拒付监理费。”现更改为“第九条 监理人设立具有独立资质的中心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机构,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稍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要求试验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的试验室按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频抽样试验的基础上,按30%的频率进行独立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有效,并及时将试验结果报委托人。平行抽检的费用由监理人负责。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平行抽检,经委托人查实的,处罚1000元/次,且委托人有权拒付监理费。”
4、招标文件第49页 增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①第十条 监理人要随时对项目各计划目标,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指标进行计划与实际值的比较,一但发生达不到目标,就要分析原因,下达指令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及纠偏,若进度、投资、质量计划滞后,监理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则处以5000元/次违约处罚。
②第十一条 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要进行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并有完善的旁站记录及图片等影像资料。若未履行旁站监理及旁站记录不全,经委托人查实的,处以1000元/次违约处罚。
③第十二条 因监理人把控不严,造成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的,每次处以500~2万元违约金。
④第十三条 监理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要求,监督承包商加强思想教育,认真制定分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具体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监理人未有效履行安全检查、监督责任,委托人根据情况严重处以500~2万元违约金。
请各投标人按以上更改及说明执行,其余内容不变。
招 标 人: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振弘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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