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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小伴城村2015年河道治理、道路硬化及亮 化等一事一议项目竞争性谈判变更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8-10 17:2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一、采购人:沂水县沂城街道小伴城村村民委员会

    地     址:沂水县沂城街道小伴城村

联  系 人:王主任

    联系电话:13969995456

二、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聚财路16号聚财商务中心409室

    联系人:宋老师

    联系电话:13173076597

三、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沂城街道小伴城村2015年河道治理、道路硬化及亮化等一事一议项目

    项目编号:HYHALY2015-080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ZC-2015-112

四、变更内容:

原公告:七、报名及谈判文件的获取:

地点:沂水县政务大厅西区(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14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下同);

投标企业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审查,复印件必须盖红章)

1、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留存);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留存);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留存);

4、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5、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留存);

6、法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的劳务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缴费凭据(2014年度),凡提供的证件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均无效(原件、复印件留存);

7、外地施工企业须出具进临及进沂水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

8、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查询)。

以上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所有资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在封面上清楚注明“沂城街道小伴城村2015年河道治理、道路硬化及亮化等一事一议项目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字样及投标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公章,不论资格审查是否通过均不予退还。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招标资料费 每套人民币150元售后不退。

十、保证金递交方式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肆仟元整(5000.00)

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或转账形式交纳(投标企业必须以公司基本账户于2015年8月19日16时30分前汇入以下账户,时间以保证金到沂水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账户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需在电汇或转账单据备注栏注明“沂城街道小伴城村2015年河道治理、道路硬化及亮化等一事一议项目”,以其他账户或个人名义交纳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一律不确认其投标资格。

现变更为:

、报名及谈判文件的获取:

地点:沂水县政务大厅西区(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15年8月11日—2015年8月17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下同);

投标企业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审查,复印件必须盖红章)

1、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留存);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留存);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留存);

4、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5、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留存);

6、法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的劳务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缴费凭据(2014年度),凡提供的证件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均无效(原件、复印件留存);

7、外地施工企业须出具进临及进沂水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

8、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查询)。

以上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所有资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在封面上清楚注明“沂城街道小伴城村2015年河道治理、道路硬化及亮化等一事一议项目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字样及投标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公章,不论资格审查是否通过均不予退还。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招标资料费 每套人民币150元售后不退。

十、保证金递交方式: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或转账形式交纳(投标企业必须以公司基本账户于2015年8月19日16时30分前汇入以下账户,时间以保证金到沂水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账户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需在电汇或转账单据备注栏注明“沂城街道小伴城村2015年河道治理、道路硬化及亮化等一事一议项目”,以其他账户或个人名义交纳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一律不确认其投标资格。

其他内容不变。

 

 

                                                       201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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