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绿化优化提升工程公开招标公告(CCG201519)的更正公告
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15年7月29日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的“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绿化优化提升工程公开招标公告(CCG201519)”中所附“招标文件”,现需作如下更改:
1、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30.1“价格评分”需增加以下内容:
30.1.1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
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投标产品含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时,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即:评标价格=核实后的投标总价-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核实后的价格×(6%);
2)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以提交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为准,投标人及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均应提交);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二项“资格性文件”需增加以下内容:
2.4关于中小型企业的声明函
致: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 单位的______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代表(签名或盖私章):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其它内容不变,相关序号依次类推。
特此函告。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汕头市澄海区公路局
采购单位联系人:李先生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754-85880409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区党政大楼二楼西侧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小姐 谢小姐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754-85880709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4-85880709
附件:SPAN>招标文件(请点击下载)
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