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利民大道义乌段和向阳路PPP项目更正公告(三)

作者: 发布于:2015-07-29 18:4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利民大道义乌段和向阳路PPP项目

  更正公告(三)

   

  一、项目名称:利民大道义乌段和向阳路PPP项目

  二、项目编号:2015-GFCG-040

  三、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6月18日

  四、更正公告日期:2015年7月29日

  五、更正内容如下:

  一、采购预算: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预算外资金35538.306934万元”,现变更为“预算外资金35181.885843万元”。

  二、向阳路总服务费用累计折现值上限值: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145763676.79元”,现变更为“144020321.72元”。

  三、义乌路总服务费用累计折现值上限值: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209619392.55元”,现变更为“207798536.71元”。

  四、向阳路建设期利息上限值: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4577097.58元”,现变更为“2953625.2元”,详见附件1。

  五、义乌路建设期利息上限值: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3368385.67元”,现变更为“1672199.52元”,详见附件2。

  六、建设期利息计算方法: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假定借款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借款当年按半年计息,其余各年按全年计息,采用复利方式计息

  计算公式为:各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计+本年借款额/2)×有效年利率

  建设期借款总额等于项目建设投资减去项目资本金。各年借款额根据借款总额和中标文件中的各年借款比例进行计算。”,

  现变更为“每月预计完成建设投资,扣除相应资本金部分后作为当期借款本金(当期借款本金为当期建设投资的70%,当期项目资本金为当期建设投资的30%),本次招标投标人需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5.4%)计算建设期利息。

  注:1、投标人需以“项目资本金:借款本金=3:7”比例计算建设期利息。

  2、建设期间每月完成实际建设投资,扣除相应资本金部分后作为当期借款本金(当期借款本金为当期建设投资的70%,当期项目资本金为当期建设投资的30%),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按月以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七、招标文件第24页工程建设成本报价: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3.2.6.2项目前期费、征拆费、系统动迁费、设施配套费为暂定价,由招标人以暂定价的形式给定并计入工程建设成本报价,投标人必须按给定金额直接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此项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报价,但不作为投标报价评标基数。”,

  现变更为“3.2.6.2项目前期费、征拆费、系统动迁费、设施配套费为暂定价,由招标人以暂定价的形式给定并计入工程建设成本报价,投标人必须按给定金额直接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八、招标文件第61页工程建设费用报价: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项目前期费、征拆费、系统动迁费、设施配套费为暂定价,由招标人以暂定价的形式给定并计入工程建设成本报价,投标人必须按给定金额直接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此项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报价,但不作为投标报价评标基数。”,

  现变更为“项目前期费、征拆费、系统动迁费、设施配套费为暂定价,由招标人以暂定价的形式给定并计入工程建设成本报价,投标人必须按给定金额直接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九、澄清谈判: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招标人将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澄清谈判。澄清谈判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一般控制在15日内)。如双方达成一致,则该投标人会被选定为中标人;如招标人未能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达成一致,可依次与排名第二、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澄清谈判。中标候选人中与招标人达成协议者即被确定为中标人。若经谈判未能确定中标人,则本次招标终止,由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后续工作进行安排。”

  现变更为“招标人将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澄清谈判。澄清谈判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一般控制在15日内)。如双方达成一致,则该投标人会被选定为中标人;如招标人未能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达成一致,可依次与排名第二、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澄清谈判。中标候选人中与招标人达成协议者即被确定为中标人。若经谈判未能确定中标人,则本次招标终止,由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后续工作进行安排。澄清谈判过程中涉及核心边界条件的为不可谈判内容。”

  十、PPP合同: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哈尔滨市城市路桥项目PPP合同(参考范本),详见招标文件”,现变更为“哈尔滨市城市路桥项目PPP合同(基础范本),详见附件3”。

  十一、合资协议: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详见招标文件”,现变更为“详见附件4”。

  十二、建设期履约保函格式: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详见招标文件”,现变更为“详见附件5”。

  十三、运营维护保函格式: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详见招标文件”,现变更为“详见附件6”。

  十四、项目核心边界条件: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详见招标文件”,现变更为“详见附件7”。

  十五、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七项技术标评审内容:原招标文件要求为“详见招标文件”,现变更为“详见附件8”。

  十六、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原招标文件要求为“1正本6副本”,现变更为“1正本8副本”。

  十七、招标文件中“建设期中标人到位资金考核要求汇总表”仅供投标人参考,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将依据中标单位的实际财务资金方案编制“到位资金考核要求汇总表”对中标单位进行考核。

  十八、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不少于三个月。

  十九、投标人提供不低于采购预算30%的自有资金证明,且必须在企业基本账户开具,2015年6月18日后开具的均视为有效。

  二十、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承诺三进行承诺,详见附件9。

  二十一、暂定价中配套工程、主体工程建安费中的暂估价专业工程和材料(工程设备)及国家规定需进行招标的,需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二次招标。

  二十二、项目公司成立后,招标人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其中,除涉及乙方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外,其它内容均以原PPP项目合同为准,不做调整。

  二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前期征拆和系统迁移费用须以专业机构评估或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为准。

  二十四、

  1、建设期计划工期:2015年9月5日-2016年11月30日。其中:利民大道义乌段:开工时间:2015年9月5日,竣工时间:2015年11月30日;利民大道义乌段道路工程:开工时间:2015年9月5日,竣工时间:2015年11月10日;利民大道义乌段排水工程:开工时间:2015年9月5日,竣工时间:2015年10月15日;利民大道义乌段配套工程:开工时间:2015年9月30日,竣工时间:2015年11月30日;向阳路土方填筑、桥梁下部:开工时间:2015年9月5日,竣工时间:2015年11月1日;向阳路跟进管线和排水工程:开工时间:2016年4月1日,竣工时间:2016年5月15日;向阳路道路主体(结构层)和桥梁上部部分:开工时间:2016年5月15日,竣工时间:2016年8月30日;向阳路配套工程:开工时间:2016年8月15日,竣工时间:2016年9月30日;向阳路绿化部分:开工时间:2016年10月15日,竣工时间:2016年11月30日.

  2、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16时、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10时。

  二十五、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建设运营方案、财务方案、法律方案调整内容详见附件10。

  二十六、向阳路工程量清单调整内容详见附件11。

  二十七、利民大道义乌段和向阳路的合理利润率、年度折现率具备唯一性,两项工程必须一致。

  二十八、项目竣工验收结算进入养护期后,服务费结算方法参照招标文件第23页第3.2.5项“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计算方法”执行。

  六、采购单位: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451-87395033

  七、采购代理机构:黑龙江省国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47号银恒大厦16层

  采购项目联系人:西先生        联系电话:0451-84215818

  黑龙江省国发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9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