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农业开发办公室兴隆县2015年李家营片存量小流域治理项目更正公告
项目名称:兴隆县2015年李家营片存量小流域治理项目
项目编号:XLZC[2015]116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07月17日
变更日期:2015年07月23日
变更事项:
更正事项:
更正事项一:
第一标段、第二标段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5项供货期变更为“供货期:接到招标人通知后30日历日内供货完毕。”
更正事项二:
第一标段、第二标段招标文件“ 投标须知10.3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0.3.1”:
1、第(1)条变更为“(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
2、第(3)条变更为“(3)经销商、代理商投标的须提供厂家授权经营委托书;”
更正事项三:
第一标段、第二标段招标文件“ 投标须知12.5.3第(2)条变”更为“(2)未能在启封前出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的;”
更正事项四:
“第4项类似业绩”评分标准变更为:“近三年政府采购每有一项同类货物或服务业绩的得1分。”
更正事项五:
第一标段第七章第九项“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9.1变更为“9.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
2、9.3变更为“9.3经销商、代理商投标的须提供厂家授权经营委托书;”
3、“备注”变更为“备注:开标时提供原件,按照10.3.2要求密封。”
更正事项六:
第一标段第七章9.7“法定代表人证明”备注变更为“注: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出席开标会,法定代表人证明除装订于投标文件中以外,还应于开标时随身携带原件备查。”
更正事项七:
第一标段第八章“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
1、“第1项项目内容营业执照”变更为“有效营业证照(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
2、“第2项资格证书合格条件”变更为:“1.具有水泵经营范围的厂家、经销商或代理商;2.产品的有效经销商授权证明文件;3.经销商、代理商投标的须提供厂家授权经营委托书;”
- “第4项项目内容法定代表人证明或签署授权委托书”变更为:“法定代表人证明和签署授权委托书”
4、备注第二条变更为:“二、以上证件开标时提供原件,投标书中未附复印件、未携带原件或原件与复印件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均按无效处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更正事项八:
第二标段第七章第八项“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9.1变更为“9.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
2、9.3变更为“9.3经销商、代理商投标的须提供厂家授权经营委托书;”
3、“备注”变更为“备注:开标时提供原件,按照10.3.2要求密封。”
更正事项九:
第二标段第七章“9.5法定代表人证明备注”变更为“注: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出席开标会,法定代表人证明除装订于投标文件中以外,还应于开标时随身携带原件备查。”
更正事项十:
第二标段第八章“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
1、“第1项项目内容营业执照”变更为“有效营业证照(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
2、“第2项资格证书合格条件”变更为:“1.具有钢管经营范围的厂家、经销商或代理商;2.产品的有效经销商授权证明文件;3.经销商、代理商投标的须提供厂家授权经营委托书;”
- “第4项项目内容法定代表人证明或签署授权委托书”变更为:“法定代表人证明和签署授权委托书”
4、备注第二条变更为:“二、以上证件开标时提供原件,投标书中未附复印件、未携带原件或原件与复印件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均按无效处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更正事项十一:
第三标段投标须知23.3.2”变更为“23.3.2核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不参加开标的)及有效身份证明;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法人参加开标的,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更正事项十二:
第三标段投标须知24.1.2”变更为“24.1.2本须知第ll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的;”
更正事项十三:
第三标段第八章第五项“资格后审资料第1条”变更为“1、企业法人营业证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章(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
更正事项十四:
第三标段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五资格后审资料:
1、第2条变更为“2、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和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
2、备注变更为“备注:以上资料原件于开标现场出示。”
更正事项十五:
第三标段附件2“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
1、第1项项目内容变更为“有效营业证照(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 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
2、备注第二条变更为“以上证件在开标时提供原件,投标书中未附复印件、未携带原件或原件与复印件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均按无效处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更正事项十六: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维持不变。
更正日期:2015年7月23日
联系方式:0314-2067000
传真电话:0314-2067000
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兴隆县农业开发办公室
采购人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中央
采购人联系方式:杨海明15833267685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盛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文化大厦南楼十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明月1890324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