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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中开高速合同谈判阶段聘请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

作者: 发布于:2015-06-19 17:1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520日在广东电子招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山市政府采购网和中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网站上发布的中开高速合同谈判阶段聘请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编号:GMTC15ZSZFG0153JO,采购表编号:经建-2015-31)的采购公告。在采购文件公示期间,收到潜在投标人提出的书面疑问,现对采购文件的内容及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作以下答复及澄清修改:

1、    删除合格投标人的基本条件中“投标人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在中山设有办公地点”的要求;

2、    报名和投标截止时间调整为如下:

1)       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6日(节假日除外)每天9:00~12:00,14:30~17:00。

2)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5年7月6日14:30~15:00。

3)       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7月6日15:00。

4)       开标时间:        2015年7月6日15:00。

3、    《商务评分表》中关于“2010年至今获奖情况”的评分标准

招标文件中表述该评分标准为:“按年度计算,投标人律师所(含律师)获同一机构颁发多个奖项时,律师所及律师分别计一次基础分,该年度内每增加一项加0.1分,每年获奖情况按上述方法计算,最后累加各年度得分总和作为本项得分:

1. 国家级奖项、荣誉称号,基础分5分;

2. 省级奖项、荣誉称号,基础分3分;

3. 市级奖项、荣誉称号,基础分1分。”

我方认为上述评分标准不够清晰,请贵单位予以澄清。例如:在2014年度,同一机构对本所的两名律师同时颁发不同的奖项,则如何计算评分?若同一机构对同一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颁发多个奖项,则如何计算评分?

答:“同一机构”是指同级别的机构,举例如下:

年度

.国家级奖项、荣誉称号数量及对应得分

省级奖项、荣誉称号数量及对应得分

市级奖项、荣誉称号数量及对应得分

律师行

个人

得分

律师行

个人

得分

律师行

个人

得分

2010

1

0

5+0

1

0

3+0

1

0

1+0

2011

0

2

0+(5+0.1)

0

2

0+(3+0.1)

0

2

0+(1+0.1)

2012

3

2

(5+0.1+0.1)

+(5+0.1)

3

2

(3+0.1+0.1)

+(3+0.1)

3

2

(1+0.1+0.1)

+(1+0.1)

2013

1

1

5+5

1

1

3+3

1

1

1+1

2014

1

3

5+(5+0.1+0.1)

1

3

3+(3+0.1+0.1)

1

3

1+(1+0.1+0.1)

2015

0

0

0+0

0

0

0+0

0

0

0+0

得分

分数汇总

40.6

分数汇总

24.6

分数汇总

8.6

总得分

73.8

实际得分

30分(因为本项得分最高为30分,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算。

4、    《商务评分表》关于“拟投入本项目的执业律师”的评分标准

招标文件中表述该评分标准为:“执业年限10年或以上”,但没有确定是否以人数进行评分,是否只要项目人员中有1人执业10年以上即可评到5分?此外,这个评分是否要求全部项目人员均需执业10年以上?若部分项目人员执业未够10年,是否会影响本项评分?请明晰。

答:投标人投入的人员均需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对项目组成员要求,在此基础上,其中项目负责人执业10年或以上的就可以得5分。

5、    《商务评分表》关于“BO/BT项目经验”的评分标准

招标文件中表述该评分标准为:“2010年至今做过BO/BT投资项目的法律顾问,每一项得2分,满分10分”。但我方认为,在中山律师行业中,曾经有BO/BT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事务所非常少。在本次招标中设置上述评分标准,存在限制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嫌疑,对其他律师事务所造成不公平对待。请考虑撤销本项评分。

答:将本条修改为:2010年至今做过BOT/BO/BT投资项目的法律顾问,每一项得2分,满分10分(中标后在合同期内不得更换,开标时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提供原件不得分)。

修改理由:本次公开招标项目为BOT+EPC项目,将从投标人的法律事务经验、业绩、履约能力、对项目的了解程度以及报价等方面进行比选,选择最优的法律服务供应单位,对BO/BT项目经验要求合情合理,且本项目面对的投标人不限制在中山地区。

6、    关于服务范畴的澄清申请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第一条项目背景列明,中开高速拟采取经营性公路投资方式建设,其中包括主线和小榄支线,属于中山段主线为45.1km,小榄支线为19.9km。贵单位须与项目投资人进行前期洽谈工作,因此需要法律顾问参与。

但,用户需求书第二条项目概况中,并无明确法律服务范畴。只负责中山段主线45.1km的合同谈判?还是包括小榄支线19.9km的合同谈判?抑或代表采购人对整条中开高速建设与投资人谈判期间的合同谈判?纵观全招标文件,均未找到明确规定,望贵单位能作出澄清,以期投标人作出更符合实际的投标响应。

答:服务范围包括中山段主线为45.1km,以及小榄支线为19.9km。

 

7、    关于付款期限的澄清申请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第四条第3点付款计划中陈述为“第一期……移交后支付余款”是按项目进展情况支付;而第五部分合同格式第五条费用及其支付中约定服务费是按时间推移情况支付。前后均属付款期限的规定,但规定不一,请贵单位明确。

答:以第二部分的付款计划为准,第二部分修改为:第一期:在签订本合同30日內支付合同总价的20%;第二期:在项目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第三期:在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第四期: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支付合同余款。

 

8、    关于合同另付费情况的澄清申请

招标文件第五部分合同格式第五条第2条约定专项法律服务另行签约付费,提请贵单位注意,但纵观合同书第三条,应当系第4点的内容“就甲方(采购人)的重大民事或商事行为,重要发展项目及其独立个案提供专项服务,此外还包括代理……”才属于另外付费的专项服务,其所指的第3点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照以往服务经验,应属于本项目的服务范畴。

答:删除招标文件第31页第五部分合同格式第五条第2条约定。

 

9、  具体服务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第一点“项目背景”中载明采购人是“受中山市人民政府委托,采购人需与项目投资人进行项目技术、商务的澄清,项目特许权协议的洽谈,以及特许权协议的签署等工作。”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第三点“总体要求”的1.2点又记载:“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为项目涉及的日常业务合同文件提供法律审查服务;派遣专业人员到甲方办公场所参与会议,为项目涉及的日常事务、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此条文中的“项目”其概念和定义的内容需采购人加以明确。

投标人认为项目具体的服务内容不明确,即本项目内容是针对采购人与中开高速项目投资人进行项目技术、商务的澄清,项目特许权协议的洽谈,以及特许权协议的签署等工作阶段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还是针对中开高速整体项目建设期间的相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恳请予以说明确定。

答:项目背景和业务要求并不矛盾。

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包括对采购人与中开高速项目投资人进行项目技术、商务的澄清,项目特许权协议的洽谈,以及特许权协议的签署等工作阶段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对中开高速整体项目建设期间的相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10、  服务期限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

当本次招标法律服务项目的内容确定的前提下,应对本次法律服务的期限予以明确。

如果本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仅针对中开高速项目采购人与中开高速项目投资人进行项目技术、商务的澄清,项目特许权协议的洽谈,以及特许权协议的签署等工作阶段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则服务期限应当在特许经营权合同签订之后截止较为合理。

如果本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是针对中开高速整体项目建设期间的相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那么具体服务期限是否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第一点“项目背景”第三段中记载的“4年建设工期”来确定本次招标的法律服务期限。

因此,恳请在明确具体服务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法律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

答:服务截止期限为: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日。

 

11、付款计划不甚合理

如果本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仅针对中开高速项目采购人与中开高速项目投资人进行项目技术、商务的澄清,项目特许权协议的洽谈,以及特许权协议的签署等工作阶段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则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第四点“其他事项”中关于付款计划的内容不合理。因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谈判通常在项目的前期已经完成,法律服务费至迟应在该谈判项目完成后全部支付给中标人,而不应在整个中开高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和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才支付余款。

如果本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是针对中开高速整体项目建设期间的相关法律事物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则总共三十万元的服务费用明显过低。

此外,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第四条“其他事项”第3项规定,付款计划的前3期款项之和为25万元。请问招标人报价是否不得低于25万。

答:付款计划以本澄清第7条为准。报价不高于30

 

12、  补充合同的签订和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明确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第四条“其他事项”第2项中规定:在服务期内采购人有其他重大民事或商事行为、重要发展项目及其他独立个案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以及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情形出现,招标人与中标人直接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而不经过公开招投标,请问采购人员是否有相关措施予以保障?

   答:招标文件第7页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第四条的第2小点修改为:中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量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法律服务费中,招标人不另外单独为此支付费用。


特此公告。

采购人名称: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采购人联系人:先生

电话:0760-2819265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梁海萍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63号华凯商务大厦二楼 

电话:0760-88220239   传真:0760-88383654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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