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与河南博之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所需实验室设备采购合同》的决定通知
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所需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根据源财采中通[2014]33号,经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评定,河南博之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为了保证需方和供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与中标人河南博之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签署了《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所需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但直到2015年4月,河南博之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向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供应所需的实验室仪器设备。
今年4月份,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继续开展,降低供需双方的损失,保证需方实验室的工作顺利开展,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与中标人河南博之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签署了《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交货日期定为补充合同签订后15日(即2015年4月25日)内完成供货安装等工作。但是到目前为止,供方也没有《补充合同》的要求向需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采购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的约定:“供方逾期交付设备时,每逾一日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1%的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5天后,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和《补充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本补充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供货安装等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否则,按照采购合同第九款的‘违约责任’执行”。中标人河南博之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的两次履行期内都没有履行合同,需方认为河南博之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需方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按约定有权终止与河南博之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
根据以上情况,需方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经过研究决定:终止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与河南博之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所需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及《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补充合同》。原中标人河南博之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可以按照合同第十一款的“争议解决”规定,“可以向合同签署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漯河市源汇区畜牧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