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山县楠杆等(3)乡镇土地整治项目(三期)部分条款的变更申明
作者: 发布于:2015-06-11 16:4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各投标单位:
原招标文件第16页第6.2条款“6.2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03】857号文及《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规定的计取,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现变更为“招标代理费按照罗山县楠杆(3)个乡镇土地整治项目(三期)中标总金额提取,且依照国家标准的60%计提,由县财政从项目中提取的招标代理费支付”。
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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