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会营养包采购GXZC2016-G1-0756-YLZB项目的更改通知(一)
项目名称:营养包采购
项目编号:GXZC2016-G1-0756-YLZB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冰、黄广明
项目联系电话:0771-2611898、2618118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4月07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05月04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营养包采购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kzb/201604/t20160407_6654110.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项目名称:营养包采购
项目编号:GXZC2016-G1-0756-YLZB
采购人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
联系电话:0771-2826560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9楼A座
联系电话:0771-2611898、2618118、2618199;
传真:0771-2621868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 4月7日
更改日期:2016年5月4日
更改事项: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价格分”原为:
价格分……………………………………………………35分
(1)评标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标价只是作为评标时使用。最终中标人的中标金额=投标报价。
(2)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条件的,其投标报价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计算价格分)。
(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之规定,投标产品被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以具有认定职能的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投标价×(1-6%);除上述情况外,评标报价=投标价。
(5)以进入综合评分环节的最低的评标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报价得分为35分。
(6)价格分计算公式:
基准价
某有效投标人价格分= ------------------------ ×35分
某投标人评标报价(金额)
现更改为:
价格分……………………………………………………30分
进入综合评分环节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的其价格分均为30分。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技术分”中第1点“产品技术性能响应分”的评审依据中原为:“投标产品技术应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4分”,现更改为:“投标产品技术应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5分”;满分原为“14分”,现更改为“15分”。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技术分”中第7项质量保障的第(1)点原为:“营养包中大豆蛋白只来源于I类速溶豆粉(即营养包中未添加大豆分离蛋白、大豆浓缩蛋白、脱脂豆粉)得4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营养包外盒标签标识的配料表,及投标样品生产日期至少1年前的速溶豆粉检测报告(审查蛋白质含量实测值),至少一份,该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送检单位为投标人。原件备查”,现更改为:“营养包中大豆蛋白只来源于I类速溶豆粉(即营养包中未添加大豆分离蛋白、大豆浓缩蛋白、脱脂豆粉)得6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营养包外盒标签标识的配料表、投标样品生产日期至少1年内的婴幼儿辅食营养包全检报告(至少一份),该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送检单位为投标人。原件备查”。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技术分”中第7项质量保障的第(2)点“检测报告”①原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执行标准含有速溶豆粉的“非转基因、致病菌、三聚氰胺、农药残留”检测要求,每项得0.5分,满分2分”,现更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执行标准含有婴幼儿辅食营养包的“非转基因、致病菌、三聚氰胺、农药残留”检测要求,每项得0.5分。满分2分。(需提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婴幼儿辅食营养包企业标准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证明材料)”。
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技术分”中第7项质量保障的第(2)点“检测报告”②原为:“投标文件中提供近半年内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速溶豆粉“非转基因、致病菌、三聚氰胺、农药残留”的检测报告,每项内容的合格检测报告得1分,满分4分”,现更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近半年内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终产品营养包“非转基因、致病菌、三聚氰胺、农药残留”的检测报告,每项内容的合格检测报告得1.5分,满分6分”。
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技术分”中第7项质量保障的第(2)点“检测报告”的满分原为:“6分”,现更改为“8分”。
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售后服务分”中第(3)点原为:“投标人在广西设有服务机构(包括投标人的分支机构或投标人委托区内企业进行服务的机构),投标文件中提供该售后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服务的还需要提供双方盖章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现更改为:“投标人在广西设有服务机构(包括投标人的分支机构或投标人委托区内企业进行服务的机构),投标文件中提供该售后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售后服务机构不属于投标人企业本身(含分公司、子公司)的,其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应该含有食品生产或食品生产及销售的内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服务的还需要提供双方盖章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
8、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售后服务分”中第(4)点原为:“投标人的常驻广西的售后服务团队人员数2人以上(含2人)得2分,1人得1分,没有售后服务人员的此项不得分,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名单和联系电话,并要求提供社保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现更改为:“投标人的常驻广西的售后服务团队人员数2人以上(含2人)得2分,1人得1分,没有售后服务人员的此项不得分,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名单和联系电话,并要求提供社保(投标人常驻广西售后服务团队人员的社保由投标人或受投标人委托提供售后服务的机构购买均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
9、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二项“项目营养包技术要求”“(一)项目营养包质量规格书”的“表1 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营养包营养成分要求”中营养素“锌 (mg)”的“每份(12g)”原为:“3.00”,现更改为:“3.0”;营养素“叶酸 (μg)”的“每份(12g)”原为:“75”,现更改为:“75.0”。“(三)包装及标签标示要求” 的“2.标识内容要求 ”的“营养成分表”中营养素“锌 (mg)”的“每份(12g)”原为:“3.00”,现更改为:“3.0”;营养素“叶酸 (μg)”的“每份(12g)”原为:“75”,现更改为:“75.0”。
10、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四项“中标供应商须提供使用手册等配套宣传资料、储存设备,并提供营养包推广等配套服务”的第1至4点原为:
“1 《培训教材》(发放对象为自治区、县、乡、村卫生工作人员);
1.1 数量:4600本(A分标:2550本;B分标:2050本);
1.2 技术要求:纸张70g 正16开,64页,封面彩印。
2 《宣传海报》(发放对象为自治区、县、乡、村项目有关机构);
2.1数量:9000张(A分标:5000张;B分标:4000张);
2.2 技术要求:200g铜版纸,大对开,860mm×560mm,彩印。
3 《使用手册》(发放对象为食用营养包的婴幼儿家长);
3.1 数量:7万册(A分标:4万册;B分标:3万册);
3.2技术要求:157g铜版纸,A4纸大小,彩印(每册4页,含封面)。
4 《家长知情同意书》(发放对象为食用营养包的婴幼儿家长);
4.1 数量:1400本(A分标:740本;B分标:660本);
4.2技术要求:50g A4纸(每本50张)。”
现更改为:
“1 《培训教材》(发放对象为自治区、县、乡、村卫生工作人员);
1.1 数量:4600本;
1.2 技术要求:纸张70g 正16开,64页,封面彩印。
2 《宣传海报》(发放对象为自治区、县、乡、村项目有关机构);
2.1数量:9000张;
2.2 技术要求:200g铜版纸,大对开,860mm×560mm,彩印。
3 《使用手册》(发放对象为食用营养包的婴幼儿家长);
3.1 数量:7万册;
3.2技术要求:157g铜版纸,A4纸大小,彩印(每册4页,含封面)。
4 《家长知情同意书》(发放对象为食用营养包的婴幼儿家长);
4.1 数量:1400本;
4.2技术要求:50g A4纸(每本50张)。”
11、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五项“产品验收项目内容及要求”的第(六)其他要求中第2点“样品提交”(3)原为:“未提交样品、资料或样品、资料不齐全或提供的样品、资料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相符,投标无效”,现更改为:“未提交样品(婴幼儿辅食营养包和产品外包装纸箱)和宣传资料包;样品(婴幼儿辅食营养包和产品外包装纸箱)和宣传资料包不齐全;提供的样品(幼儿辅食营养包和产品外包装纸箱)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相符,宣传资料包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定的式样、内容要求不相符;投标无效。”
12、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三项“企业生产和服务要求”的(一)“食品安全和质量保障措施”中 第3点“提供项目产品检测报告”增加▲第(3)点:“批次全检报告:中标人配送的每批次婴幼儿辅食营养包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终产品的全检报告”(备注:如每半年的型式检验报告与批次全检报告检测的营养包为同一批次,则不需要重复提供批次全检报告)。
13、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三项“企业生产和服务要求”的(一)“食品安全和质量保障措施”中 第3点“提供项目产品检测报告”增加▲第(4)点:“批次产品的“非转基因、致病菌、三聚氰胺、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中标人配送的每批次婴幼儿辅食营养包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终产品的“非转基因、致病菌、三聚氰胺、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14、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三项“企业生产和服务要求”的(二)“售后服务保障措施”中增加第4点内容:“中标供应商需对营养包发放相关人员进行项目相关知识培训”。
15、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第五项“产品验收项目内容及要求”原为:“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和项目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现更改为:“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和项目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以批次出厂检测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批次产品的“非转基因、致病菌、三聚氰胺、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和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批次全检报告作为交货验收的依据”。
16、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第六项“最低商务要求”的(六)“其它要求”的第4点“配送方案”C点原为:“发送货物之后,中标供应商发货时须附带同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中标供应商要及时向采购方提供发往各地营养包的生产日期、批号及数量”,现更改为:“发送货物时,中标供应商须附带批次出厂检测报告、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批次产品的“非转基因、致病菌、三聚氰胺、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和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批次全检报告,中标供应商要及时向采购方提供发往各地营养包的生产日期、批号及数量”。
17、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原为:“2016年4月28日上午8时00分-10时00分”,现更改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8时00分-9时30分”。
18、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原为:“2016年4月28日上午10时00分”,现更改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9时30分”。
19、样品和宣传资料包提交时间原为:“截标当天(2016年4月28日上午8时00分--10时00分)”,现更改为:“截标当天(2016年5月20日上午8时00分--9时30分)”。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采购项目联系人:唐冰、黄广明;电话:0771-2611898、2618118、2618199;传真:0771-2621868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5月4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陆帅 0771-2826560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9楼A座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唐冰、黄广明 0771-2611898、261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