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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北楼十、十一层部分办公用房改造工程和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坪镇派出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补遗书(项目编号=NAGGZYJT2016(6)0427—0510)

作者: 发布于:2016-05-04 11:3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北楼十、十一层部分办公用房改造工程和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坪镇派出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补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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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北楼十、十一层部分办公用房改造工程和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坪镇派出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采购编号: NAGGZYJT2016(6)0427—0510
首次公告日期: 2016年04月27日
采购人名称: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办人名称: 姜老师 符老师
联系电话: 62988518
澄清事项:

各竞标人:
现对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北楼十、十一层部分办公用房改造工程和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坪镇派出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作出如下补遗。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第8页:“6、竞标报价
本磋商项目报价以人民币综合单价报价,总价包干。竞标总报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保险费)、临时设施费、措施费(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的费用等)、运输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配合费、税金、环卫处置费、弃渣费、施工用水接入费、材料设备二次转运费、风险费(材料价格上涨、政策变化等)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等全部费用,即交钥匙工程。采购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因设计变更或甲方要求引起工程量的增、减,结算原则如下:投标时有的按投标价执行,若投标价高于投标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包人有权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取二者低值;投标时没有的,按发包人核定的价格执行,并不得高于施工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本文中所指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均指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
工程结算:结算价=中标价±变更或增减部分+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以审计单位的审定金额作为最终结算金额。
审计费:如果送审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与评审结算总价相比,审减率在5%以内(含5%),由采购人支付审计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采购人只支付审计基本费,由成交人支付审减金额的审计费。
更改为如下:
本磋商项目报价以人民币综合单价报价。竞标总报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保险费)、临时设施费、措施费(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的费用等)、运输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配合费、税金、环卫处置费、弃渣费、施工用水接入费、材料设备二次转运费、风险费(材料价格上涨、政策变化等)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等全部费用,即交钥匙工程。采购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审计费:如果送审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与评审结算总价相比,审减率在5%以内(含5%),由采购人支付审计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采购人只支付审计基本费,由成交人支付审减金额的审计费。”
1、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措施费+设计变更及新增项目结算价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规费+税金。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以成交人竞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
①子项工程量:子项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工程量计算以竣工图、设计变更及有效签证效资料(签字且盖章)作为计算依据,并经审计后作为结算依据。
②子项综合单价以成交人竞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结算总价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如两种情形均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2、措施费:
A、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完成工程量的多少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
B、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完成工程量的多少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主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无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执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原则。
 3、当发生设计变更或新增项,设计变更或新增项按《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府发【2011】62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实施建议》(南审发【2013】17号文)执行,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重庆2008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并按以下办法计价: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对该子目主材的价格进行调整主材调整原则:投标时有的材料按投标价执行,调入时取投标价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3期公布的信息价的低值,且不偏离市场行情;投标时没有的材料,发包人充分结合建筑市场行情核质核价,不高于施工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和背离市场行情,最终以审计审定的结果为准。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类似项目由招标人确定,投标的人工、材料单价表作为合同附件)。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结算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CQFGYLDE-200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08)编制后下浮12%执行(其中人工价差、材料价差、未计价材料、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下浮)。其中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确定原则:投标时有的材料按投标价执行,其中调入时取投标价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   期(此日期为投标当月日期)公布的信息价的低值,且不偏离市场行情;投标时没有的材料,发包人充分结合建筑市场行情核质核价,不高于施工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和背离市场行情,最终以审计审定的结果为准。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类似项目由招标人确定,投标的人工、材料单价表作为合同附件)。
4、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规定合格标准进行结算。
5、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所规定费率,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发现的,结算时若投标人填报费率高于标准费率,按标准费率结算;若投标人填报费率低于标准费率,按投标人填报费率结算.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如不接受,招标人有权取消授标或立即终止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没收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只对已完合格工程支付70%工程款,并要求退场。
6、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按渝建发(2011)440号规定费率,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发现的,结算时若投标人填报费率高于标准费率,按标准费率结算;若投标人填报费率低于标准费率,按投标人填报费率结算.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如不接受,招标人有权取消授标或立即终止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没收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只对已完合格工程支付70%工程款,并要求退场。
7、施工单位应提供明细,提供人材机表。
8、竞标人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建设项目投标价封面、总说明、工程项目费汇总表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措施项目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表、主要清单项目及措施费报价表。(表格格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中所规定的表格格式执行,主要清单项目按投标文件格式执行)。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7页“开标一览表”中的“说明”删除第2条及第3条。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竞标有效期”更改为“磋商有效期”。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4页“竞标函(格式)”中删除第6条。

 


                              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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