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计生特殊家庭综合保险项目的补充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4-27 14:1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宁波市计生特殊家庭综合保险项目的补充公告 | |
公告次数:2 | |
发布日期:2016-04-27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办法,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宁波市计生特殊家庭综合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现将有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 |
一、采购编号: | NBZFCG2016045G |
二、项目概况: | 宁波市计生特殊家庭综合保险,详见招标文件。 |
三、补充事项: | 招标文件第12页 “保险内容”部分的描述为: “(1)住院护理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给予每天不少于100元的护理补贴或住院津贴。 (2)重大疾病保险: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以下44种重大疾病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000元的保险金。 (3)意外身故、残疾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给予最高不少于10000元的保险金。” 现变更为: “(1)住院护理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给予每天100元的护理补贴或住院津贴。 (2)重大疾病保险: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以下44种重大疾病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保险金。 (3)意外身故、残疾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给予最高10000元的保险金。其中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10000元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因意外导致身亡的,按该被保险人的10000元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补充。 |
采购机构: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孙女士 联系电话:0574-87187960 传真:87187961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采购人 宁波市计划生育协会/李一平/89189392 | |
公开阅览标书:NBZFCG2016045G_2016422155342.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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