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自侦办案设备变更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4-13 10:3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人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陈宏涛 电话:0951-5926060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娟 电话:0951-567642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www.nxzfcg.gov.cn)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ingxia.gov.cn)
变更事项:
一标段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条第9项和“投标人须知”2.9中:投标产品必须具备国内自主知识产权,提供身心监护仪(心理生理测试仪)国家专利证书或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产品将视为不符合本次采购要求。
现变更为:投标产品必须具备国内自主知识产权,提供身心监护仪国家专利证书或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产品将视为不符合本次采购要求。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3日
联系人:陈宏涛 电话:0951-5926060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娟 电话:0951-567642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www.nxzfcg.gov.cn)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ingxia.gov.cn)
变更事项:
一标段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条第9项和“投标人须知”2.9中:投标产品必须具备国内自主知识产权,提供身心监护仪(心理生理测试仪)国家专利证书或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产品将视为不符合本次采购要求。
现变更为:投标产品必须具备国内自主知识产权,提供身心监护仪国家专利证书或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产品将视为不符合本次采购要求。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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