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度道路保洁政府采购项目变更公告(第二次)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度道路保洁政府采购项目
变更公告(第二次)
一、采购项目名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度道路保洁政府采购
二、采购项目编号:DYETDZZC2016-014#
三、原招标公告四、投标人资格要求2中“2.东营市内投标人必须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垃圾清扫收集)二级含以上资质或取得有效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垃圾清扫收集),东营市外投标人必须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垃圾清扫收集)一级资质或取得有效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垃圾清扫收集)。
注: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投标人实力须达到《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标准》一级资质中对“环卫保洁专业车辆设备”的要求标准,并具有车辆设备相关信息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设备要求为本企业自有,租赁的除外。”
现变更为“2.1东营市内投标人必须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垃圾清扫收集)二级含以上资质或取得有效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二级含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包含垃圾清扫收集);
2.2东营市外山东省内投标人必须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垃圾清扫收集)一级资质或取得有效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一级资质(经营范围包含垃圾清扫收集);
2.3山东省外投标人须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类证书”且实力须达到《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一级资质标准。标准为: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15辆;
2.4投标人所持有的“环卫保洁专业车辆设备”须具有车辆行驶证,且为本企业自有,租赁的除外。车辆行驶证上显示的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或为投标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名称显示为投标人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5投标人所持有的许可证或等级证书必须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他一律不予认可。
四、原招标公告八、其他(一)2中“提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还须同时提供至少15辆“环卫保洁专业车辆设备”相关信息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设备要求为本企业自有,租赁的除外;”
现变更为:“东营市内具有《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二级资质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二级资质的投标人还须同时提供至少10辆环卫保洁专业车辆设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行驶证上名称显示为投标人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须同时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东营市外山东省内具有《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一级资质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一级资质的投标人还须同时提供至少15辆环卫保洁专业车辆设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行驶证上名称显示为投标人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须同时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山东省外提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类证书”的投标人还须按上述三2.3的要求同时提供至少15名人员的职称证书、单位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和至少15辆环卫保洁专业车辆设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行驶证上名称显示为投标人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须同时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会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在相关权威部门对车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真实性进行查询,若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投标资格,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不予退还,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五、原招标公告中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16年4月7日至4月13日,8:30至11:30,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现变更为“2016年4月7日至4月15日,8:30至11:30,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其余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地 址:东四路与北一路交叉口西南角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0546-8302067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532号实验楼206室
联系人:张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