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8.1 投标人应提交一式五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现变更为:8.1 投标人应提交一式六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五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原招标文件“4.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采用银行电汇、本地转账支票形式交纳(不接受现金),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2015年9月25日上午9:00前)递交。”
现变更为:4.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采用银行电汇、本地转账支票形式交纳(不接受现金),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2015年9月25日上午9:00前)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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