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机电工业学校实训综合楼(GXZC2015-G2-0580-KWZB)更改通知(三)
项目名称:广西机电工业学校实训综合楼
项目编号:GXZC2015-G2-0580-KWZB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安娜
项目联系电话:0771-2023394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2月15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03月21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广西机电工业学校实训综合楼
原公告地址:http://www.gxzfcg.gov.cn/view/staticpags/shengji_gzgg/8ab8a09053876edb0153993f300014cc.html
三、更正事项、内容:
1、专用合同条款中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更改为“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 ”;
2、专用合同条款中1.13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均按原中标单价执行”更改为“按第12.1款执行”;
3、专用合同条款中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增加以下内容:“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约定的材料,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厂家和等级进行采购。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材料有争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有“参照或相当于”标明材料品牌的材料进行采购,并在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
4、专用合同条款中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更改为“按第12.1款执行”;
5、11.1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更改如下: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2)主要材料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 南宁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6、专用合同条款中12.1 合同价格形式更改如下: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风险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
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协商确定;新增结算单价=综合单价×(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
b.工程量偏差调整方法: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
c.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的调整方法:
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材料设备信息价,无信息价的参考招标控制价的材料设备价格。
材料及设备风险的约定: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及风险系数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调整方法按11.1第2种方式(3)执行,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税金。其余材料、设备不予调整。
d.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
e.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f.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总投资超出概算的,未经调概(中央预算内资金除外)前,一律不予结算和核拨超概部分费用。本工程最终结算评审按《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相关规定办理。
7、专用合同条款中12.3工程量计算规则更改为“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8、删除专用合同条款中12.4.3“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后面的内容;
9、专用合同条款中14.2 竣工结算审核增加如下内容:
(1)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达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规定的评审范围,需报财政部门审定,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2)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
10、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2.1“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有如下更改
(1)国家计算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584~50586-2013)、国家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2)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定额及计价规定: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建标〔2013〕47号)及现行相关的定额和标准。
(7)材料价格参考《 南宁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16 年第 2 期,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请按上述更改的内容执行,其他内容不变。
11、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增加以下内容:
3.19承包人承建本工程所需的水电报装(含设备的购买、安装、维修、使用、拆除、维护及场地租用、恢复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结算不对以上费用进行签证。
3.20承包人的临时占地(含预制厂、料厂、拌和站、借弃土场、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所有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造成承包人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3.21因施工产生的污水、废水、建筑垃圾以及噪音扰民等的处置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结合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
3.22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23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混凝土的细目,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当地地方政府现行有关规定,自行报价。
如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依据与招标控制价的计价依据不一致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为准.
未尽事宜详见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以及现行《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补充事宜:
无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西机电工业学校
采购人地址:南宁市东葛路109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凌小平 18275738949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5层D区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胡安娜 0771-2023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