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系统设备”项目采购更正公告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系统设备”项目采购更正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CZC2016050)
各供应商:
我中心就2016年03月17日发布的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系统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ZC2016050)的公告内容作如下澄清、说明和补充规定。
一、更正的事项、内容及日期
(一)更正的事项、内容:
原招标公告 “二、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一)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生产或经营(符合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范围)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条件。注:具体资质证明文件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五条(一)款第2点”现修改为:“(一)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生产或经营(符合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范围)资格的企业法人。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必须提供参投电子卷宗制作终端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须直接打印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中该产品所在页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及标注所投货物在该页的位置。清单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三)必须有可靠的售后服务保障,非潮州市、揭阳市、汕头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投标供应商,应设立或委托上述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维修服务机构提供维修服务 [须符合本采购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并提供维修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委托维护的还应提供维修服务委托协议]。(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条件。注:具体资质证明文件要求见第五条(一)款第2点”。
(二)更正日期:2016年03月17日。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文件有矛盾的地方,以此更正文件为准。
二、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人地址: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64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苏先生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768-5810021
2、集中采购机构名称: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地点: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广发银行)十二楼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王先生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电话:0768-2280181
集中采购机构传真:0768-2285300
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03月17日
供应商同意,并签名确认:
供应商公司全称(公章):
日期:2016年 月 日
各供应商报名时,应连同此件盖章、填写后传真至:0768-228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