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NZC2015-20258A 南宁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业务技术用房工程更正公告
项目名称:NNZC2015-20258A 南宁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业务技术用房工程
项目编号:NNZC2015-20258A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培伟
项目联系电话: 0771-5501610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2月29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03月07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NNZC2015-20258A 南宁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业务技术用房工程 信息公告
三、更正事项、内容:
一、项目编号:NNZC2015-20258A
项目名称:南宁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业务技术用房工程
二、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2月29日
三、更正事项、内容:更改通知(1)
各投标人:
南宁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业务技术用房工程项目(项目编号:NNZC2015-20258A)的招标文件作以下更改:
一、本项目要求工期原“要求工期:365日历天”更改为“要求工期:490日历天”。
二、招标文件第41页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1资格评审标准(三)项目经理的评审标准更改为“未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2015年11月-2016年1月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1、拟投入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得12分,为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得15分,此项满分为15分。”。
三、招标文件第44页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3(3)企业信誉实力评分标准的评审标准更改如下:
1. 企业2013年以来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的,每个得4分。
2. 企业2013年以来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出的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个得2分。
3.企业2014年以来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每个得1分。
4. 企业2015年以来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设区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每个得0.4分。
5. 企业2013年以来主编或主持完成国家级建设工法、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本行业协会颁发证书为准),每项得1分;参编或参与单位,每项得0.4分。
6. 企业2014年以来主编或主持完成省级建设工法、省级标准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本行业协会颁发证书为准),每项得0.4分;参编或参与单位,每项得0.2分。
四、招标文件第122页专用合同条款7.5.2中原“……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 ),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更改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
请按更改后的内容执行,其余部分不变。
四、采购人地址:南宁市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张超荣 0771-2891133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黄培伟 0771-5501610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4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 南宁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南宁市
采购人联系方式: 张超荣0771-289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