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飞路K0+000-K1+680段剩余工程GXXLG20152007(G)更改通知(一)
一、项目编号:GXXLG20152007(G)
二、项目名称:鹏飞路K0+000-K1+680段剩余工程
三、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2月2日
四、更正事项、内容:更改通知(一)
各投标人:
鹏飞路K0+000-K1+680段剩余工程GXXLG20152007(G)招标文件有如下更改: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9.11.1条规定”更改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9.11.1条规定”。
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0.3 变更程序
原“﹡(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参照《关于加强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管理的通知》(南建项目[2004]3号)及《关于改进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的通知》(南财投审[2007]66号)办理,实际以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高新区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高新管字[2013]162号)为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现修改为“(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参照《关于加强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管理的通知》(南建项目[2004]3号)及《关于改进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的通知》(南财投审[2007]66号)办理,实际以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高新区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高新管字[2013]16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新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高新管办【2015】75号)为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原“(9)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专用条款第10.4条执行。”现修改为“(9)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专用条款第16条及南宁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高新区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高新管字[2013]16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新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高新管办【2015】75号)执行。”
(2)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原“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合理价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须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无定额可套的,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后签证确定(按税内独立费计);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及高新区财政部门审定,费用定额中有区间的费率按中间值计取。”现修改为“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公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须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无定额可套的,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后签证确定(按税内独立费计);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及高新区财政部门审定,费用定额中有区间的费率按中间值计取。”
(3)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原“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各种材料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因征地拆迁影响及重大设计变更等建设单位的原因,在招标后延迟开工或中途停建重新复工的施工工期内,主要材料涨跌的调整幅度按南重点办[2014]29号文执行执行。”现修改为“价格调整方式:根据南重点办【2014】29号文,在工程施工期间,因征地拆迁、规划调整以及重大设计变更等建设单位的原因影响,导致工程在合理施工期内材料耗用期间,单种主要建筑材料在《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与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规定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2)期发布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之比变动幅度在±7%以上,且主要建筑材料涨跌金额之和超过工程造价比例在3%以上(不含3%)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南重点办【2014】29号文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调整实际受影响的施工范围及施工时段相关材料结算价款,调整公式如下。除此之外,因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材料价格变动将不予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调整价差金额=∑{[在合理施工期内材料耗用期间《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主要建筑材料的市场平均价格-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规定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2)期发布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1±7%)]×对应工程材料数量}。
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均按原中标单价执行。”
(4)12.1 单价合同
原“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为招标人公布的本工程合理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各种材料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因征地拆迁影响及重大设计变更等建设单位的原因,在招标后延迟开工或中途停建重新复工的施工工期内,主要材料(名称如下所列)涨跌的调整幅度按南重点办[2014]29号文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合理价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后签证确定(按税内独立费计);新增项目的单价应由发包人及高新区财政部门审核确定,费用定额中有区间的费率按中间值计取;
(二)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高新区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三)本工程可以调整的主要材料:材料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因征地拆迁影响及重大设计变更等建设单位的原因,在招标后延迟开工或中途停建重新复工的施工工期内,主要材料涨跌的调整幅度按南重点办[2014]29号文执行执行执行。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高新区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主要材料是指:①钢筋;②水泥;③预拌商品砼;④预拌沥青砼。除上述主要材料按上述公式给予补差价按税内独立费计外,原施工合同的其它条款保持不变。
其他价格方式:无 。”
现修改为“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以及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执行 。
(一)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现行定额及相应规费、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公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须发包人、高新区财政部门等书面签证确认)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后签证确定(按税内独立费计)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及高新区财政部门审定,费用定额中有区间的费率按中间值计取。
(二)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工程可以调整的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管及管片等混凝土构件、砂、石、砖(砌块)、沥青、电缆、铜、铝合金窗。除上述主要材料按专用条款第11条给予补差价按税内独立费计外,原施工合同的其它条款保持不变。
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5)12.4.1付款周期
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原则按月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南宁市审计局或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现修改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无息),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
发包人每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在南宁高新区缴纳税费,承包人应开具正式的税票给发包人。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计量支付报表的时间为每月15日前,超过每月15号提交的,发包人每月将不再接收及处理。承包人申报第一期工程进度款前,必须协助发包人办理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完成施工场地出入口及洗车平台的硬化、施工围墙搭设美化、临时设施搭设等工作,否则不予支付。”
(6)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原“(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发包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①《工程用款支付证书》;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用款核定通知书》;③工程量计量报表;④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现修改为“(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①《工程用款支付证书》;②已完工程量计算书;③监理审核计算书;④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原文全部取消,按以下内容进行更改: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1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
1.2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的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一起结合使用。
1.3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系发包人按照现有图纸及有关资料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布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它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中标后结算支付,以经审定的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量为依据,按中标单位投标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支付费用。
1.4 工程量清单中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为本工程包干单价,不管投标人今后施工方案如何改变及工程量实际发生多少,均按包干单价执行。
1.5 对工程和材料的一般指示或说明已写于合同文件、图纸和技术规范内。给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标价前,须参阅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有关部分。
1.6 所有报价应以人民币表示。
1.7 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凭本单位专职投标员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及密码或 企业 CA 锁登陆公共资源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nnggzy.net/gxnnhy)自行下载。
2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2.1 本工程的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有关规定及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2期以及现行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补充资料。
2.2 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增加费、安全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按桂建质[2006]22号及南建质安[2013]22号文规定执行,作为非竞争费用单列。其他规费按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取,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如没有单列,招标人认为已含在总投标报价内;
2.3混凝土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
2.4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调整按桂建标 [2013]3号文和桂建标 [2015]5号文执行、工伤保险费按桂建管[2008]37号文执行、定额管理费费率调整按桂建标[2011]21文执行(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按桂建标[2013]47号文执行)。
2.5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按桂建质[2006]22号及南建质安[2013]22号文规定执行,作为不竞争费用单列,该四项费用经检查考核符合要求后,每月支付一次,但总价不得超出该四项费用的总费用。其他规费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2.6本工程的投标报价不准采用总价优惠、总价百分比优惠或以报价调整函的方式进行报价,其优惠应直接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投标函中的报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工程费汇总表的报价一致,否则作废标处理。
2.6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3投标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3.1.2 本工程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3.1.3 投标人应在要求工期内完成本招标工程范围的全部内容为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计算;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否则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认为已包括完成本项工程的所有工序内容。招标人要求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细目,投标人未填报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该项细目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其他清单项目中。除总价措施费以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无工程量的项目不能报价,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
3.1.4有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应报单价和合价。评标时,如投标人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的;投标人所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无效标书处理;
3.1.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见前附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时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建设成本费、进退场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利润、管理费、税金、风险费、招标时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等所有费用,投标人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时应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和承受能力。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3.1.6投标人所编制的报价文件,封面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章;
3.1.7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3.1.8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按桂建质[2006]22号文和南建质安[2013]22号文规定执行,作为不竞争费用单列。
3.1.9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1.10所有的规费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取,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如没有单列,招标人认为已含在总投标报价内;
3.1.11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1.12承包人承担本工程自身施工所需配备的水电设备及其使用(如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维护、拆除、修复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3.1.13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一切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自行考虑有关风险相关的防范和避险的成本和费用。材料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按本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执行;
3.1.14招标人不提供取土场、弃土场。有关取土场、弃土场及土石方挖、填、弃、运、青苗补偿、场地恢复、道路修复、土石方平整、压实、检测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考虑在相关报价中,以综合单价计算。
3.1.15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认为已包括完成本工程的所有项目。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工程量有误差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1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后,统一公布工程量,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凡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工程所必不可少的附属工程、相关工程、衔接与后续工程、临时工程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均应计入相关项目的投标单价中;
3.1.16因施工产生的污水、废水、建筑垃圾及噪音扰民等的处置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结合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
3.1.17投标人配合招标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清洁卫生、领导检查宣传及迎检等工作,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3.1.18本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水、电(含招标人的供水、供电部分设备)使用、维护、拆除、恢复等由投标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3.1.19投标人的临时占地(含预制场、堆料场、借弃土场、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施工范围内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相关报价中;
3.1.20投标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清除因拆迁残留的零星建筑基础和零星构筑物等(基础和构筑物总量少于或等于100立方米的视为零星基础和零星构筑物,超过100立方米的,施工单位才可提出签证要求),清除本工程施工范围的各种垃圾、杂物、堆积物以及场地中的树根等,所需费用均由投标人负责,在土石方工程投标报价中考虑;
3.1.21投标人应允许本工程其它标段的投标人在其施工场地上架设施工用电线路,费用由使用者承担,投标人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3.1.22投标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将会由一个以上的投标人共同使用,如发生损坏需要修复的,费用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
3.1.23散装水泥专项费由中标单位缴纳;
3.1.24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工程量结算无论增减多少,均按原单价支付,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指令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将视为违约,投标人必须在报价中充分考虑由工程量变化带来的风险;
3.1.25根据桂政发[2012]第42号文件规定,投标报价包含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即建安劳保费,包含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3.1.26本工程的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南高新建管[2012]3号文执行;
3.1.27本工程材料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按本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执行。
未尽事宜详见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以及现行《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书》“附表三、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概况表”一式五份。(此表单独装订,密封在技术标内层密封袋中;此表不作为评标的依据,仅供招标人办理后续建设行政许可手续时使用,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本次招标不要求提交;
5、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原为2016年3月1日 10时00分,现因故延期,具体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请按上述更改的内容执行,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四、招标人: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人地址:相思湖北路15号
招标人项目联系人和电话:黄秀英0771-3891021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招标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