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工程处小学体育场地维修工程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韶关市浈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6年2月1日在韶关市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工程处小学体育场地维修工程项目(ZJ2016GZ001)(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根据采购人要求,现将原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
二、招标文件第6页:
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要求必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必须在投标书中作出书面承诺或者声明,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必须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人及其法人代表和该项目授权代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3、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变更为:
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要求必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必须在投标书中作出书面承诺或者声明,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必须具备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
3、必须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人及其法人代表和该项目授权代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4、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第14页:
2.5合格的投标人
2.5.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5.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5.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5.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5.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5.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5.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5.2必须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人及其法人代表和该项目授权代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2.5.3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变更为:
2.5合格的投标人
2.5.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5.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5.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5.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5.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5.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5.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5.2 投标人必须具备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
2.5.3必须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人及其法人代表和该项目授权代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2.5.4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5.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发布人:韶关市浈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