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项目名称: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LNZB02-2016-08201-01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栾洋 陈勇
项目联系电话:024-23185197 23185058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1月13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01月25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采购项目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kzb/201601/t20160113_6454521.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序号 | 原招标文件内容 | 变更后的内容 |
1 | 原招标文件中第9页第12.3.7.1条和第46页注解:“投标人的资质、设备、车辆等相关要素(厂房等不动产除外)的资产登记日期须均为2015年6月30日前,2015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得作为本次投标的条件;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 现修改为: 投标人的设备、车辆等相关要素(厂房等不动产除外)的资产登记日期须均为2015年6月30日前,2015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得作为本次投标的条件;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
2 | 原招标文件中第17页评分标准中“生产设备第(1)条:具有1台九色以上商业表格印刷机得基本分4分。无九色以上商业表格印刷机的,本项不得分。” | 现修改为: 具有1台九色及以上商业表格印刷机得基本分4分。无九色及以上商业表格印刷机的,本项不得分。 |
3 | 原招标文件中第18页评分标准中“业绩第①条:“2011年至2014年度承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发票印制业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得10分,否则本项不得分。【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印制合同复印件及印制业务收款收据复印件】。” | 现修改为: “2011年至2014年度承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发票印制业务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得10分,否则本项不得分。【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印制合同复印件及印制业务收款收据复印件】。” |
4 | 原招标文件中第18页评分标准中“业绩第②条:“2011年至2014年度承印市级及以上单位票据印制业务(不含税务发票)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得10分,否则本项不得分。【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印制合同复印件及印制业务收款收据复印件】。” | 现修改为: “2011年至2014年度承印市级及以上单位票据印制业务(不含税务发票)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得10分,否则本项不得分。【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印制合同复印件及印制业务收款收据复印件】。” |
5 | 原招标文件中第25页和第26页投标样品的通用机打票和通用手工票说明中第3条:“标书仅提供了发票联的票样,其他联次票样与该联基本一致,不同在于发票联中,发票抬头下方需印制“发票联”字样,其他联次不需印制。” | 现修改为: 标书仅提供了发票联的票样,其他联次票样与该联基本一致,不同在于发票联中,发票抬头下方需印制“发票联”字样,其他联次印制字样分别为:第二联为“存根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提货联”,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投标样品的通用机打票和通用手工票均须按上述要求执行)。 |
6 | 原招标文件中第42页“五、资质证明文件中第1条:★工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2013年或2014年度核验证明。” | 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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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招标文件中第42页“五、资质证明文件中序号缺少第10条。” | 现澄清为: 招标文件此部分内容已确认无缺少无漏项,相应的序号作顺延。 |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采购人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栾洋 陈勇 024-23185197 23185058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刘虹 024-23388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