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湾路一期(三岸大桥~龙岗片区7号路)1标施工采购文件更改通知一(NNZC2015-20228A)
一、项目编号:NNZC2015-20228A 各投标人: 江湾路一期(三岸大桥~龙岗片区7号路)1标施工项目(项目编号:NNZC2015-20228A)的招标文件作以下更改: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1款类似项目的内容修改为:“类似项目是指:合同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桥梁工程及下穿铁路(处在运营状态)的隧道工程(下穿铁路的市政道路、公路、铁路及地铁隧道)说明:1、市政道路工程、公路桥梁工程、下穿铁路隧道工程可分属于不同项目施工合同,以组合为一个业绩;2、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须能明确反映出类似项目定义中的工程特征。”。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1.2款勘察单位的内容修改为:“勘察单位:南宁市勘察测绘地理信息院、中铁四院集团南宁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广西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3(1)款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的评审标准修改为:“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4、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1.1.1.10款的内容修改为:“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廉政责任书、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纳证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5、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1.5款中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的内容修改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成活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0)安全生产和环保责任保证书;(1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2)工程质量保修书;(13)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14)工期承诺书;(15)其他合同文件。图纸与技术标谁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使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项目关系而定。”。 6、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1.10.1款出入现场的权利的内容修改为:“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涵洞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由承包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道路必须采用泥结石路面。”。 7、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3.1款第(6)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中增加第④、⑤条的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8、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3.2.3款的内容修改为:“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 (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证明材料)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处违约金30万元/人•次(人民币)。”。 9、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3.2.4款的内容修改为:“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30万元/人•次(人民币)。”。 10、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3.3.3款的内容修改为:“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 10万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 2万元/人•次(人民币)。”。 11、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3.3.5款的内容修改为:“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处 10万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业工程师处 2万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12、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6.1.6款中原“桂建质[2006]2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 及本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桂建质[2006]22号文的内容,修改为:“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13、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7.5.1款第(7)条修改为:“(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14、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7.5.2款中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的内容修改为:“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 无。”。 15、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7.7款的内容修改为: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6级以上地震; (2)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3)台风及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 (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16、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9.1.2款的内容修改为: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含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含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10.3款的第6点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中增加:“(9)未尽事宜参照《南发改城市【2014】431号》执行。”。 18、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11.1款中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的内容修改为:“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调整 。”。 19、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12.1款的第1、单价合同中第(三)条的内容修改为: (三)本工程可以调整的主要材料: 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如为五象新区建设管理区域的项目,由五象新区管委会财政局最终审定。) 按相关规定,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报送结算至审计部门审核,并且对报审金额的真实性负责,如报审金额与审核金额误差超出五象财政局或审计部门相关规定的,则由承包人承担超出误差以外的审核服务费。 20、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12.1款的第2、总价合同中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修改为:“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各种材料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因征地拆迁影响及重大设计变更等建设单位的原因,在招标后延迟开工或中途停建重新复工的施工工期内,主要材料涨跌的调整幅度按南重点办【2014】29号文执行。”。 21、第四章专用合同的第12.4.4款的第(2)条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的内容修改为:“(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规定办理。”。 22、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2.1款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第(1)条计价依据的内容修改为: (1)计价依据:铁建设[2010]223号文发布的《铁路路基工程预算定额》、铁建设[2010]223号文发布的《铁路桥涵工程预算定额》、铁建设[2010]223号文发布的《铁路房屋工程预算定额》、铁建设[2010]223号文发布的《铁路给水排水工程预算定额》、铁建设[2010]223号文发布的《铁路站场工程预算定额》、铁建设[2010]223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基本定额》、铁建设[2006]129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2005年度)》和《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发改委、铁道部发改价格[2015]183号文发布的《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1期以及现行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补充资料。 2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3.17款中原“土石方单位以综合单价包干,运距由投标人按所能承受能力自行考虑。结算是不对运距进行费用签证。”修改为:“土石方单位以综合单价包干,运距由投标人按所能承受能力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对运距进行费用签证。” 24、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的第4、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的内容修改为: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作为参与(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方,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相关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一旦我方所承包的该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从我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我方在中标后如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2、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南建质安[2013]22号文《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桂建质【2015】16号文附件一和南建质安[2013]22号文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3、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合同约定的相应质量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4、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5号)的规定,从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中选用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5、一旦中标,我方保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强化对深基坑、高难支模、起重吊装、活动板房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实施、监测的风险管理。 投标人:(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桂建质〔2015〕16号文附件1)
注:本表所列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的。如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修订,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25、本工程招标文件已重新生成,请各投标人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nnggzy.net/gxnnzbw/)下载。 请按更改后的内容执行,其余部分不变。 四、采购人地址:南宁市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