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安全办案监护系统和执法纪录仪、看守所监控系统采购项目第二包的答疑
作者: 发布于:2016-01-05 17:5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答疑函(补充)
检察院执法记录仪有关“参数”解答(补充)如下:
1、第18、28条,根据检察工作性质需要,应予保留。检察机关使用该设备和公安机关使用该设备,在使用时间和场所上有所不同。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取证及讯(询)问嫌疑人(证人)大多在室内固定场所进行,有时可能接近24小时。为了保证执法记录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所以我们选用可更换电池是有根据的。
2、第23、30条,该两条仅作参考。具备该条件更好,无此两项也可。
衷心欢迎你们积极投标,谢谢!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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