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科学发现室设备采购项目二次质疑回复
幼儿科学发现室设备采购项目二次质疑回复
1、山东省新泰市教育局及山东怡和泰山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我公司的答复(见附件),有答非所问的避重就轻现象。我公司所提质疑是质疑:山东省“进入山东省教育厅第一批学前教育主题资源推荐目录(参考《鲁教基〈2012〉57号》文)”能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加分项。而不是质疑“进入山东省教育厅第一批学前教育主题资源推荐目录(参考《鲁教基〈2012〉57号》文)”的科学性、权威性。
答:正如质疑公司所说,对推荐目录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并无质疑,其体现了入选产品的质量信誉,而科学发现室作为相对较新的幼儿教育装备,其评选参考标准缺乏,推荐目录正是对应科学发现室及配套课程的评审,完全可以作为企业信誉信用项给予加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释义】 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三款《条例》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制定:《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上位法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例如,在资格审查方面,有些地方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防止串通投标,但会影响甚至于损害招投标竞争机制,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条例》没有将这一资格审查方式固定下来。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不规范行为较多的现象,有的建议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代理,一概交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考虑到这一建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12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规定,《条例》没有采纳。
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同时,《条例》也注意与《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做好衔接。例如,《条例》第61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第56条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条例》第35条关于投标人撤回、撤销投标文件的规定,与《合同法》对撤回、撤销要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之规定:资格审查项不能作为评分项,也不能参加加分项。
答:本次招标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后期的培训及售后服务对于幼儿园科学发现室的使用尤其重要,因此企业实力、产品成熟度及市场占有率是本次招标的重要评价指标,对投标公司有同类业绩金额要求完全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其分值设定亦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对于业绩的要求为同类业绩,推荐目录也是对应科学主题资源的,这两项的设定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是相适应并且相关联的。
4、我公司认为:本次招标文件中拟规定“进入山东省教育厅第一批学前教育主题资源推荐目录(参考《鲁教基〈2012〉57号》文)”内的得10分与“自201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万元的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项目的供货业绩,至少提供一项,每超出一项得1分,最高得10分。”违反上述招标法的第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第四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对投标商之间的公平竞争造成人为的障碍,为维护法律尊严及众多教育企业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答:本次招标的评分标准中,业绩分要求并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山东省教育厅的推荐目录是权威的红头文件,不属于业绩范畴更非奖项证书之类,故不存在属于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之说,其作为商务部分中的信誉信用加分项,合法合理。
注:同级别或更高级别教育部门出具的同类型权威性红头文件同样具有加分的效力。但必须真实有效并经相关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在得到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后方可加分。
代理机构:山东怡和泰山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 标 人:新泰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30日
请填写回执单并加盖贵公司公章后,传回。谢谢合作!
回 执 单
山东怡和泰山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已收到上述(共4页),完全理解并接受该通知内容,特此回执。
投标单位(盖章):
全权代表:
日期:2015年 月 日
注:请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回函确认,在规定时限未回复视为同意和接受本答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