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本部广铁检察分院办公办案场所租赁和改造更正公告3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于2015年10月28日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 广铁检察分院办公办案场所租赁和改造(201510-406001-0027)(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因澄清原因,现将原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变更:
1.投标供应商资格第四条: 原文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更正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中也做相应变更。 2.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增加一项: 联合体投标的,已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格式见附件。 3.报价截止时间/谈判时间:2016年1月8日14:30 4.递交报价文件地址/谈判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313室 公告期限: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附件: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立约方:(甲公司全称) (乙公司全称) (……公司全称) (甲公司全称)、(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的响应活动。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就项目的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有关事务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 一、联合体各方关系 (甲公司全称)、(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的响应。(甲公司全称)、(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作为联合体成员,若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双方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在承担连带责任。 3. 如果本联合体中标,(甲公司全称)负责本项目 部分,(乙公司全称)负责本项目 部分。 4.如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5.联合体成员 (公司全称) 为(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将承担合同总金额%的工作内容(联合体成员中有小型、微型企业时适用)。 三、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参与本项目响应,联合体各方不能作为其它联合体或单独响应单位的项目组成员参加本项目响应。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响应成为无效报价,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四、联合体如因违约过失责任而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或被索赔时,本联合体任何一方均同意无条件优先清偿采购人的一切债务和经济赔偿。 五、本协议在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有效,如获中标资格,合同有效期延续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随投标文件装订 份,送采购人 份,联合体成员各一份;副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 甲公司全称:(盖章) 乙公司全称:(盖章) ……公司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联合投标时需签本协议,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确认。 2.本协议内容不得擅自修改。此协议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之一。 4.7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可选)
其他内容不变。
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2016年1月8日14时30分
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本部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 |
联系人:薛主任 | 联系电话:020-61325018 |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1 |
联系人:龚智励 | 联系电话:020-62791626 |
(三)采购项目联系人 :杨先平 | 联系电话:020-62791627 |
特此公告。
发布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