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实验室设备(实验台柜设施)采购招标项目(第三次)澄清通知
各投标人: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实验室设备(实验台柜设施)采购招标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0658-1501SZTC6673 采购表编号:行政(15)0020)采购公告于2015年12月7日发布。现对招标文件中的以下内容进行澄清:
1、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10.3价格评分 “注: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投标人,小型或微型企业其产品报价给予6%的扣除后参与评审。若投标人和投所设备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同时为小企或微型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济和信息化局或中小企业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供评委评审,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修改为“注: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投标人,小型或微型企业其产品报价给予6%的扣除后参与评审。”
2、招标文件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4.3 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 删除“1、若供应商及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供评委评审,否则不给予的价格扣除。”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山经营部
2015年12月23日
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实验室设备(实验台柜设施)采购招标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 0658-1501SZTC6673)澄清通知
确 认 回 执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山经营部:
我单位已清楚上述内容且无异议,决定(请在括号内打“√”):
(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报价;
( )放弃本项目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名称(盖章):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