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科学发现室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回复
幼儿科学发现室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泰安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据上:在该项目设置的评分标准中,拟规定“进入山东省教育厅第一批学前教育主题资源推荐目录(参考《鲁教基函<2012>57号》文)内的得10分”,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且违反泰安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目录之内仅有“宝盛达”5家(附带附件),目录之外的其他积极相应参标的单位具有一定的限制性或不公平性。我公司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对“宝盛达”等5家投标人有一定的倾向性,不应把“进入山东省教育厅第一批学前教育主题资源推荐目录(参考《鲁教基函<2012>57号》文)内的得10分”作为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作为采购方应把所投产品的质量作为采购产品的主要部分,不应把所谓的”推荐目录”作为主要的评分依据。本次招标“推荐目录”占商务文件评分的66.66%,产品质量比重仅占到商务文件评分的13.33%,售后服务仅占商务文件评分的20%。
“幼儿园科学发现室”所适应的人群特殊,孩子安全和教育意义是第一位,而产品的质量是安全的保障,而不是所谓的”推荐目录”.我公司认为“推荐”并不代表“必须”,不应作为评分标准。
答:通过教育部门了解到,山东省教育厅第一批学前教育主题资源推荐目录(《鲁教基函<2012>57号》文)是山东省教育厅基教处从几十家公司提供的科学发现室产品中严格筛选评审出的,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面向全省教育系统发出,产品的质量是本次评审的重要指标,其科学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对全省的幼儿科学发现室配备具有指导意义。且该推荐目录中有多家公司,不存在特定性和指定性。
科学发现室的配备除了教具以外课程资源的设计尤为重要,幼儿园配得上还要用得好,而推荐目录评审的重点就是课程资源,且目录中的产品与本次采购产品的重合度在90%以上,完全可以适用。推荐目录代表了供应商的信用信誉,可以作为加分项。
2、《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据上:标书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 万元的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项目的供货业绩,至少提供一项,每超出一项得1分;最高得10分。”
我司认为,在该项目的评分标准中,拟参标公司具有业绩已足以证明其产品和服务得到认可,但是多达10分的业绩分,为某特定厂家设定了明显或潜在的加分项,对投标商之间的公平竞争造成人为地障碍
答:业绩分值符合泰安市财政局关于招标综合打分分值的要求。
代理机构:山东怡和泰山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人:新泰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22日
请填写回执单并加盖贵公司公章后,传回。谢谢合作!
回 执 单
山东怡和泰山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已收到上述(共2页),完全理解并接受该通知内容,特此回执。
投标单位(盖章):
全权代表:
日期:2015年 月 日
注:请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回函确认,在规定时限未回复视为同意和接受本答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