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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地板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2-21 12: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原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地板采购项目谈判公告中第三条供应商资格要求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自行承诺),对所采购产品具有生产、制造或销售能力,并对所供产品有维护能力;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品的检验报告; 3、投标单位若为代理商,应出具厂家的授权书;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现澄清为: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自行承诺),对所采购产品具有生产、制造或销售能力,并对所供产品有维护能力;3、投标单位若为代理商,应出具厂家的授权书;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报名时间(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延期至2015年12月23日17:00整,逾期将不再接受报名。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15年12月25日15:00整。

其他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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