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来宾市城区环保移动公厕采购YLLBG20151011-LB项目的补充更改通知(一)
受采购单位委托,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就来宾市城区环保移动公厕采购项目已于
一、原招标公告主要信息:
1、项目名称: 来宾市城区环保移动公厕采购
2、项目编号:【2015】政采GZ第55号
3、公告日期:
4、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http://www.lbsggzyjyzx.com/lbjyzx/。
二、补充更改内容:
1、因本次采购移动环保公厕是来宾市政府便民服务工程之一,且移动环保公厕为国家非标产品,考虑现有市场此类产品不同厂家生产的移动环保公厕实际使用材质、性能、质量、外观、市场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为能采购到市民实际使用方便、性价比高、性能环保、整体效果好的优质产品,达到为民办实事目标。采购人已就此事汇报至来宾市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取得同意,允许要求投标人递交一座完整的移动环保公厕(4个蹲位+1管理间+1无障碍间)实物样品供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对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样品从其实际使用材质、性能、质量、外观进行综合评定,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考虑并承担其投标成本。
2、按原规定时间地点已经递交的样品依然有效,重新递交样品的起止时间:2016年1月5 日8时30分至2016年1月5日17时30分(重新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是2016年1月5日17时30分,逾期递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地点:广西来宾市红水河大道与翠屏路交汇处翠屏山公园,联系人:陈志勇,联系电话:13768686378。
3、因本项目需求紧急,原合同签订期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必须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如中标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项目,采购单位有权顺位取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现更改为“自中标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如中标人未在指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项目,采购单位有权顺位取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4、原交货及安装调试期限规定为“合同签订后10天内把全部中标产品交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如中标供应商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等工作,则按10000元/天的延误标准进行罚款。延期超过3天,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延误交货而带来的一切损失。以此类推。”现更改为“合同签订后25天内把全部中标产品交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如中标供应商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等工作,则按10000元/天的延误标准进行罚款。延期超过3天,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延误交货而带来的一切损失。以此类推。”
5、为项目顺利推进,任何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招标文件内容和补充更改(一)内容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必须符合桂财采【2006】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要求,否则质疑不予接收或受理)均必须在2015年12月25日17时30分前的正常工作时间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超过时间或非书面形式送达的澄清要求或质疑要求均视为无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可以不予接收或受理。如在以上规定时间前递交的有效的澄清要求或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该答复不指明答复问题的来源,并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该公告中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原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
1月5日17时30分前”。
7、投标文件递交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6日上午8时00 分至9时 30分”。
8、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
相应条款对应修改,其余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按以上规定执行。
三、业务咨询:
采购单位:来宾市城市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来宾市人民路8号 地址:广西来宾市古三路丽景苑商业城北门2-1号
联系人:陈志勇 联系人:龙昱翔
联系电话:0772-4277966 联系电话:0772-4299199、4298488
传真:0772-4299238
日期:2015年12月21日 日期:2015年12月21日